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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源软件著作权人维权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 如何认定众多参与者的作者身份及权利归属,是开源软件相关诉讼案件中的关键问题。开源软件贡献者能否被认定为合作作者的分析思路是:项目管理人与贡献者之间是否存在共同创作的合意及共同创作行为、贡献者是否对作品具有实际控制力、贡献者创作部分是否具有独创性、将软件认定为合作作品是否具有法律和经济效率上的合理性。GPL协议的性质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格式合同以及非典型合同,违反GPL协议的事实确认后
发布时间:2025.03.26 -
湖南某某软件有限公司、长沙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与辽宁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裁判摘要】 本案涉及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被告反诉的受理问题。一审原告某3公司主张其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起诉被告某1公司、某2公司、龙某付及某4公司侵权;被告则以涉案软件系盗取案外人庞某在先开发的软件为由,反诉请求确认某3公司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无效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以反诉与本诉权利基础不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仅为权属初步证明
发布时间:2026.05.21 -
上海鸥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中机创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等软件著作权侵权
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建江,男,1976年1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疏影路711弄29号东苑新天地8号小三房401室。 委托代理人屈新峰,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鸥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机创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陈建江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鸥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中机创杰自动化工程
发布时间:2007.07.30 -
2017年全国技术市场交易简报
,涉及各类知识产权的技术合同153040项,成交额为5550.67亿元,同比增长9.78%,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41.35%。技术秘密合同80258项,成交额为2991.27亿元,同比增长12.56%;生物、医药新品种合同2653项,成交额为119.7亿元,同比增长62.94%;计算机软件合同51026项,成交额为852.67亿元,同比增长2.06%。专利合同15229项,成交额为1420.47
发布时间:2018.02.27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经典案例—— 一剑封喉
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鸥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中机创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陈建江 案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民初字第20650号 背景情况 自2002年至2006年3月份期间,陈建江一直在上海鸥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鸥莲公司)技术部任经理一职。在任职期间,陈建江负责完成鸥莲热控辅助设计软件(以下简称ELDesign1.0软件)的开发,鸥莲公司于2004年4月29
发布时间:2008.01.29 -
北京东方神箭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动而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神箭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简称东方神箭公司)、原审被告杨占军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的(2012)石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22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2年10月10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动而健公司和原审被告杨占军的委托代理人毕振文、被上诉人东方神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到庭
发布时间:2017.12.07 -
福建至道科技有限公司、黄清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3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至道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清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丰普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福建至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清桥、厦门丰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普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的(2019)闽01民初
发布时间:2021.09.02 -
美摄诉抖音“剪映”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一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06.13 -
天某公司与上海柏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天某公司系涉案SketchUp系列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人,曾于2019年10月、2020年3月两次向被告上海柏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某咨询公司)发送律师函,认为该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计算机软件,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完成软件正版化采购,柏某咨询公司未予回应。此后,天某公司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对柏某咨询公司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及其它设施
发布时间:2025.05.15 -
仅涉及对计算机软件程序的改进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
商品信息包括如图像、文本数据信息等反馈到建模平台必然需要通过计算机程序才能实现传输,即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实质是以本专利对计算机程序本身作出了改进,从而认定其具备创造性。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物联网技术的进步,实用新型专利中越来越多地出现硬件和软件结合的技术方案。但是实用新型只能?;げ返男巫?、结构或者其结合的适于实用的技术方案
发布时间:2025.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