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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诋毁中虚伪事实的实质性判断
官网等内容,并对相关报道予以转载。 中鲁公司认为露西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其以新闻发布会、登载报道的形式进行商业诋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中鲁公司的商誉,给中鲁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露西公司立即停止商业诋毁行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中鲁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00元和合理费用人民币33,560元。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鲁公司和露西公司均从事润滑油的销售业务,具有
发布时间:2017.02.20 -
自我救济还是商业诋毁? 这家公司拿着胜诉判决却成了侵权人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杭州某电池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某电池实业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认定临沂市某电池实业公司实施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60万元的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 杭州某电池有限公司与临沂市某电池实业公司均为电池生产厂商。双方均拥有相关注册商标。2017年11月,临沂市某电池实业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在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发布时间:2019.09.24 -
如何认定同业经营者行政投诉行为的正当性?
具有行政投诉权的主体,当然对竞争对手的经营活动享有监督和投诉的权利,但由于身份的敏感性,其投诉行为有可能夹杂商业目的,从而与商业诋毁行为难以区分。本案从商业诋毁行为的立法本意出发,通过考量投诉者的主观意图、行为方式和行为后果等因素,对其投诉行为的正当性进行评判。此外,该案还厘清了市场竞争关系的判断原则,准确界定了虚假宣传行为的范围。 【案情简介】 衍生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衍生集团)的全资
发布时间:2020.09.04 -
长生药业与双升制药商业诋毁案
规划区。 法定代表人:朱瑞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洁,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右,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贵州长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生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双升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升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黔01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后,长生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
发布时间:2021.06.21 -
打假协会被“打假”?发布不实打假报告应担责
中担任副会长级别的重要职务,形成错综复杂的利益纽带。 法院认为,打假协会应对自身发布的调研报告等文件履行审慎义务。然而其以明显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结论为依据,出具不实调研报告。结合相关与原告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系该协会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紧密关联,应认定该打假协会与相关经营主体均存在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产生对相关竞争对手商誉的严重不良影响的,与相关经营主体共同构成商业诋毁的
发布时间:2025.05.19 -
广州天河法院发布商业诋毁六大典型案例
在互联网时代,微信、抖音、微博等社交媒体已成为企业自我展示、营销推广的重要阵地,但也成为了一些不法商家攻击竞争对手的“隐形战场”。近三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共办理不正当竞争纠纷257件,其中涉及商业诋毁情形的13件,占总比的5%,并呈现逐年递增的态势。从审理情况看,商业诋毁多发生于互联网和电商行业,主要以线上的方式出现,涵盖了评论文章、公司声明、视频广告等种类,并伴随信息技术的进步逐渐呈现
发布时间:2025.07.07 -
企业为维护品牌发布的“严正声明” 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市场竞争中企业为维护品牌发布“严正声明”,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法院怎样处理? 01 案情简介 B面包是在深圳有一定知名度的面包品牌。2020年,A面包发现B面包在其运营的自媒体平台及部分线下门店宣传单上发布《严正声明》,称:“正牌?山寨?不要傻傻分不清,让你及家人吃好一点。市面其他任何‘甜X面包’‘X甜面包’皆与本公司无关,甚至标志及广告语也一味抄袭,故意制造混淆,误导公众!我们欢迎正常的
发布时间:2025.08.27 -
平台竟把“用户投诉”当生意,明码标价“有偿删帖”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但未采取有效措施更主动散布虚假信息,致使虚假信息广泛传播,损害了A公司声誉,构成商业诋毁;2.收到投诉后以无法删除虚假信息为借口借机兜售有偿删帖服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A公司的侵权主张,判决B公司共赔偿A公司20万元,并在某职场社交网站和APP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日发布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法官说法 1.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网络运营商/平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知他人发布的网帖含有
发布时间:2025.10.15 -
旗舰店用影射对手的方式“抢生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声明所描述的产品与A公司产品高度相似的行为,法院认为,B公司虽未直接点名A公司产品,但通过影射贬低竞争对手商品为“假洋货”,引导消费者对A公司产品产生负面认知,降低了A公司在消费者心中的商业信誉,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该声明属于编造误导性信息,构成商业诋毁。 B公司、C公司的案涉侵权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及对A公司的商业诋毁,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A公司的知名度
发布时间:2025.11.13 -
从“升级款“话术到“假洋货”诋毁 直播营销不正当竞争案落槌
声明所描述的产品与A公司产品高度相似的行为,法院认为,B公司虽未直接点名A公司产品,但通过影射贬低竞争对手商品为“假洋货”,引导消费者对A公司产品产生负面认知,降低了A公司在消费者心中的商业信誉,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该声明属于编造误导性信息,构成商业诋毁。 B公司、C公司的案涉侵权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及对A公司的商业诋毁,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A公司的知名度
发布时间:2025.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