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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慕希酸奶:是谁动了“我”的包装装潢?
原标题:北京朝阳法院就安慕希酸奶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安慕希酸奶:是谁动了“我”的包装装潢? 2017年5月,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伊利公司)推出安慕希酸奶,这款酸奶一经投入市场,迅速掀起了消费者的抢购狂潮, 不仅取得了不俗的销售业绩,还频频在综艺节目中亮相,成为该公司一款全新的畅销产品。然而,一年之后,伊利公司却发现,市场上竟然出现了与安慕希酸奶包装装潢高度
发布时间:2019.07.12 -
“养乐多”五连排包装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益力多本社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在中国法律框架下作为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诉讼主体不适格。首先,被上诉人既不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也未在中国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未与两上诉人形成竞争关系,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下的“经营者”或“其他经营者”,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さ亩韵?。其次,对商品包装装潢被仿冒等
发布时间:2023.09.19 -
“下关沱茶”包装、装潢被他人申请注册商标
原标题:顶格赔偿500万元!将他人包装、装潢的设计元素申请注册商标后果很严重…… 提起中华老字号“下关沱茶”,喜欢饮茶的人不会陌生,其“黄、绿色格纹圆扁盒”包装、装潢(下称涉案包装、装潢)具有鲜明的风格和显著的特征,成为很多人选购正宗“下关沱茶”的重要参照。围绕这一包装、装潢,云南下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下关沱茶公司)与云南涌鑫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云南涌鑫公司)及其创始人邹某某产生了
发布时间:2023.10.16 -
因抄袭“熊猫鞋”,5被告被判赔偿100万元
装潢,泉州利辉鞋业有限公司(下称利辉公司)生产、卓伊公司等4被告销售与涉案鞋款设计相似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斯凯杰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利辉公司须赔偿斯凯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卓伊公司等4被告对其中的5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维持了一审判决。 涉案鞋款畅销多年,创造了非??晒鄣木眯б妫野讣婕叭让判钅芊窆钩煞床徽本赫ㄋ娑ǖ挠幸欢ㄓ跋斓纳唐?em>装潢等争议焦点而受到关注。 起诉
发布时间:2023.10.20 -
KKV店铺黄色墙面装潢不正当竞争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驳回快客公司全部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快客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快客公司KKV品牌不具有影响力,而且快客公司KKV店铺的装潢及广告语不属于有一定影响力的装潢。1.快客公司陈述的所谓人气报道是快客公司付费网络推广公司所做的网络推广软文和宣传文章,并不是真实消费者对KKV喜爱的表达,事实上,快客公司KKV品牌诸多门店关闭,快客公司并不能证明其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2.快客公司提供的
发布时间:2023.11.01 -
涉“信远斋”桂花酸梅汤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公司)与被告喜三利(中国) 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三利公司)、北京尚味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味公司)、无锡乐善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善鑫公司)、周某、李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远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蔚,被告喜三利公司和尚味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玲、被告乐善
发布时间:2024.05.22 -
包装“撞脸”就一定属于抄袭吗?
商品的包装装潢作为一种商品标识,尤其是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而拥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的包装装潢,某些不诚信的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装潢,易造成公众混淆和误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近日,雁塔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及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回顾 原告某生物科技公司致力于玻尿酸全方位护肤研发,并率先使用一体灌装的次抛剂型,润某颜是原告旗下的功能性护肤品品牌。原告精华液的包装装潢
发布时间:2025.06.12 -
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康士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康中源保健品有限公司、长春市东北大药房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申请再审判决书
东北大药房有限公司。 申请再审人厦门康士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康士源公司)因与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御生堂公司)、厦门康中源保健品有限公司(简称康中源公司)、长春市东北大药房有限公司(简称东北大药房)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20日作出的(2010)吉民三知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民申字第
发布时间:2017.08.16 -
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康士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康中源保健品有限公司、长春市东北大药房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申请再审判决书
物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康士源公司)因与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御生堂公司)、厦门康中源保健品有限公司(简称康中源公司)、长春市东北大药房有限公司(简称东北大药房)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20日作出的(2010)吉民三知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民申字第130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
发布时间:2017.08.16 -
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法益的属性与归属
作者:孔祥俊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凯原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 内容提要: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将原法律第5条第(二)项由“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修改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并未实质性改变商业标识的法律属性。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さ拿袷吕妫煌谥恫ㄗㄓ腥?。它在法律?;ど暇哂星榫承?、灵活性、可变性
发布时间:2017.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