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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新品种材料时的注意义务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人销售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新品种材料时,对购买主体性质及其购买后的用途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导致该材料被用作繁殖材料,实质上放任侵权行为发生的,构成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 【关键词】 民事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销售 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新品种材料 放任侵权 合理注意义务 【基本案情】 江苏某种业科技股份公司诉称:其系品种权号为 CNA20040423.7、名称为“宁麦13”的小麦植物
发布时间:2024.11.07 -
马铃薯授权新品种——Crop60
发布时间:2025.01.20 -
安徽皖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光某种业有限公司与胡某国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皖某种业公司、光某种业公司均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日作出的(2021)皖01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5月24日进行了询问。上诉人皖某种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光某种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胡某国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皖
发布时间:2025.02.08 -
河南某种业有限公司与太和县某某农资经营门市部、某某丰硕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和县郭庙镇某农资经营门市部(以下简称某门市部)、河南丰某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某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的(2022)皖01民初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3年4月14日、2023年6月29日组织当事人进行询问?;持忠倒镜奈?/p>
发布时间:2025.11.06 -
国家林业局:明确2016年林业知识产权重点任务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日前下发《2016年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林业实施计划》,明确2016年林业知识产权的15项重点任务、工作举措和主要实施单位。 2016年林业知识产权重点任务、工作举措包括: 1.推进《植物新品种?;ぬ趵泛汀吨参?em>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修订工作,为林业植物新品种?;ぬ峁┲贫缺Vぁ?2.组织开展打击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推进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重点查处侵犯植物
发布时间:2016.09.02 -
2017年河北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
理处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初39号 二审案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终516号 案由: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北法润林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法润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青银管理处(简称青银管理处) 一审第三人:河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基本案情】 2006年国家林业局颁发植物新品种
发布时间:2018.05.04 -
“北稻4号”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黑民终531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绥化市天昊种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天明,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乔文礼,该所所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绥化市天昊种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昊种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发布时间:2018.09.21 -
广东韶关仁化:“竹稻1号”获国家级“植物新品种”认证
近日,笔者从广东韶关仁化县有关部门获悉,位于该县的广东竹稻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培育出的“竹稻1号”水稻新品种获得国家级“植物新品种”的认证。 “竹稻1号”是从2009年开始,以“竹香4号”为母本,“粤晶丝苗2号”为父本,通过配组杂交,历经8代系统选育而成的“竹稻香米”,其特点是省种、产量高、抗性好、口感好。近年来,在不同省份的区域和土质试种,2018年种植面积达5万多亩,产量普遍在每亩1200斤以上
发布时间:2019.01.16 -
动物新品种?;びδ扇胫恫⒎?/h4>
以2019年全国两会为标志,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我们一方面要不断修订和完善已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严?;?、大?;?、快?;ぁ⑼;ぁ备飨罟ぷ鳎杂旄玫挠袒肪澈痛葱禄肪?。另一方面,也要立足国情和未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其他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立法步伐,赢得新的竞争优势。 实际上,除了人们已经熟知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
发布时间:2019.04.08 -
“郑单958”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永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农公司)、上诉人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农科院)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士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郑知
发布时间:2019.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