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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斯利康有限公司与江苏奥赛康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3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阿斯利康有限公司(AstraZenecaAB)。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奥赛康药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阿斯利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斯利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奥赛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赛康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的
发布时间:2022.01.24 -
利尔公司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
利尔公司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4)绵知民初字第9号 二审案号:(2015)川知民终字第89号 再审裁定:(2017)最高法民申4902号 再审案号:(2018)川民再615号 裁判要旨 本案原告作为涉案专利的职务发明人,依法享有向专利权人主张专利实施后报酬的权利,专利权人无权拒绝。专利权人于专利实施前基于职务发明人所做的技术贡献给予的绩效工资、股权激励,皆不属于《专利法
发布时间:2020.06.30 -
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与诸城东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东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辛兴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松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俊卿,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胜,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以下简称CJ株式会社)因与被上诉人诸城东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晓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
发布时间:2021.02.19 -
美国联邦法院:人工智能不能成为专利的发明者
近日,美国联邦法官Leonie Brikema裁定:根据《专利法》,人工智能不能被列为美国专利的发明者。Leonie Brikema在裁决书中表示,法律仅允许“个人”(individual)拥有专利,人类属于“个人”,机器不是。 该案由美国人工智能专家史蒂芬·L·泰勒(Stephen L. THALER)博士提起,其认为人工智能系统DABUS(Device for the Autonomous
发布时间:2021.09.10 -
某医药研究所与雷某“彝族医药”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明专利(以下简称诉争专利)是否属于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以及是否属于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应当充分考虑杨本雷的特殊身份,以及在特殊身份情况下可以对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研发资源全面调配使用的情况。(一)诉争专利完成时,杨本雷系彝族医药研究所的负责人,单位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工作属于其个人的工作职责。(二)杨本雷在执业场所以主任医师身份开展的诊疗活动、开具的处方或进行的临床实验,均与
发布时间:2022.02.14 -
历时八年:徐新明律师代理的埃利康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胜诉
提要: (瑞士)埃利康亚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埃利康公司)拥有一件专利号为02803734.0、名称为“自动的机械停车场中用于机动车水平传送的托架”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共有15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的?;し段Х浅V?。2009年2月9日、2009年5月4日、2009年7月24日,刘某阳、怡锋工业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锋公司)先后三次分别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3.18 -
涉“多元置信度适配系统”发明专利确权案二审判决书
(以下简称某银行)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耐某公司、名称为“一种多元置信度适配系统及其相关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天某公司、某商贸公司、某银行先后分别针对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640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耐某公司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
发布时间:2024.10.14 -
国知局就《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就《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全面、深入地诠释我国现行专利法律制度框架下的人工智能领域专利审查政策,回应创新主体普遍关切的热点法律问题,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了面向申请人的《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的定位为政策解读类文件,帮助申请人更好理解现行专利审查政策。 现将指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发布时间:2024.12.09 -
最高法:支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发科 v 华为”一审裁定(22号)
公司(以下简称某5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24)豫01知民初12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某1公司、某3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某1公司、某3公司共同起诉请求:1.判令
发布时间:2025.05.23 -
最高院:支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发科 v 华为”一审裁定(23号)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慧,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一审被告:某某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慧,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河南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3公司)、某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及一审被告某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4公司)侵害发明
发布时间:202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