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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路由器引发方法专利之争
如今,无线AP同家用路由器一样成为企业、写字楼或者商务园区等场所不可或缺的无线局域网连接设备。因此类设备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由此也频频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敦骏公司)起诉广州市虹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虹联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虹联公司生产、销售的智能无线云AP系列产品侵犯了敦骏公司拥有的名为“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0.09.25 -
(2020)最高法知行终97号雅宝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存,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尊,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雅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京73行初669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发布时间:2021.03.23 -
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基本案情 A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4日。汪某于2008年起就职于A公司,职务为总经理,2013年12月离职。张某于2008年起就职于A公司,职务为技术员,2013年8月离职。赵某于2011年起就职于A公司,职务为技术员,2014年3月离职。2011年7月,A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折弯机推拉式防护门”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之一为汪某。 R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17日,法定代表人
发布时间:2023.05.31 -
职务发明创造权属争议案
01 案情简介 陈某系上海A公司的员工,任技术经理职务,上海A公司与陈某签订了《劳动合同》,此后,福建A公司与上海A公司签订借调协议,约定陈某借调至福建A公司工作。 陈某在福建A公司负责公司主要产品的研发、设计、选型等工作,其中包括专利申请事务,经手大量福建A公司关于燃气发电产品的技术文件。陈某于2019年5月从上海A公司离职,离职后两个月即申请了多项以陈某为发明人、北京B公司为专利权人
发布时间:2023.06.14 -
格力 VS 奥克斯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行政判决书 (2023)最高法知行终37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专利权人):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与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上诉人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斯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1.02 -
大博医疗与上诉人斯恩蒂斯、二德荣医疗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一审原告斯恩蒂斯公司诉讼请求 1.大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斯恩蒂斯公司ZL03827088.9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2.二德荣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斯恩蒂斯公司ZL03827088.9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3.大博公司、二德荣公司立即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追回并销毁经销商尚未出售的侵权产品; 4.大博公司立即销毁侵权产品
发布时间:2021.11.15 -
MCi荷兰公司与宁波精成车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成公司)、上海东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仪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MCi荷兰公司诉称:原告是第ZL01819322.6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2018年8月从案外人处以及2020年11月从被告东仪公司处购买的被告精成公司制造、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至少具备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2、6、7的全部技术特征。被告精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
发布时间:2025.06.16 -
补交实验数据及化合物晶型发明创造性的审查思路
该案涉及用于治疗转移性结直肠癌的抗肿瘤药物呋喹替尼的晶型专利。呋喹替尼于2018年上市,于2019年纳入医保目录。此次受到挑战的是呋喹替尼化合物晶型专利。晶型专利的审查标准多年来一直受到业界高度关注,该案除晶型发明创造性的判断外,还涉及化学医药领域的多个共性法律问题,包括化学产品的使用公开、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等。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8199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发布时间:2025.07.22 -
实际主导、决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主体属于 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对于不同主体分别提供的多个部件组合形成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作出认定,改判认定提供了被诉侵权产品的核心组成部分,并积极主导、决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最终形成的被诉侵权人承担制造者责任。 烟台某制冷公司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认为潍坊某食品公司使用的被诉侵权产品侵害涉案专利权,被诉侵权产品由荣成某冷冻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故向
发布时间:2025.08.21 -
美国Shukh v. SeagateTech., LLC案
作者:杨智杰 台湾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副教授。 “若公司漏未将员工列为发明人,双方之间会衍生什么样的法律争议呢?美国一位半导体物理学者Shukh博士,向解雇他的Seagate公司提出诉讼,认为Seagate公司未将他列为发明人,侵害了他三种利益——专利所有人之利益、财产利益,以及名誉上之利益。2015年10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做出Shukh v. SeagateTech., LLC案判决
发布时间:2017.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