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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某智能驱动(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二审判决书
本案系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核心争议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是否属于“对明显错误的修正”。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如下: 1.明显错误的判断标准:判断权利要求修改是否属于对明显错误的修正,应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整体内容,识别出权利要求中存在的错误或歧义,并得出唯一正确的理解。对明显错误的修正旨在还原权利要求的应有之意,不构成对原专利?;し段У睦┐螅虼瞬晃シ?/p>
发布时间:2025.08.28 -
对权利要求明显错误的修正的认定
【裁判要旨】 对权利要求明显错误的修正系还原权利要求的应有之义,不应认定该修正导致权利要求?;し段Х⑸浠隙ㄐ薷某鲈ɡ募窃氐姆段?。 【关键词】 行政 发明专利权无效 明显错误 权利要求修正 【基本案情】 意大利某公司系专利号为20151031****.2、名称为“机动轮和通过干涉将电马达的定子外壳固定至支架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本专利权利要求为: “1.
发布时间:2025.08.28 -
广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2公司)、一审被告广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3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3年1月4日作出的(2021)粤73知民初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8月29日、2024年6月7日两次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某1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
发布时间:2025.07.10 -
某某科技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庆。 上诉人美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美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某想(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想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美某公司、名称为“用于增强上行链路的MAC复用及TFC选择过程的方法、WTRU及基站”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某想公司就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8058号
发布时间:2025.07.31 -
3D实物证据建模技术首用 成都知识产权审判步入智慧化新阶段
“3D实物证据建模技术太给力了!省时省力还精准!”一场紧张而有序的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纷纷为这项技术点赞。日前,成都知识产权法庭第五审判庭在公开审理的一起关于射钉枪的发明专利纠纷案中,首次应用3D实物证据建模技术辅助庭审,将专利案件中最为费时耗力的技术比对环节压缩至半小时。由此,成都知识产权审判正式迈入3D智慧辅助时代。 两个大屏幕,一组新模型,一个新庭审 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发现
发布时间:2025.07.14 -
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日本中部??铺乜酥晔交嵘?“有机废弃物的发酵干燥处理装置”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提要:2018 年 3 月,来自日本的中部??铺乜酥晔交嵘缫郧趾ζ洹坝谢掀锏姆⒔透稍锎碜爸谩?em>发明专利权为由,将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徐新明律师团队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过程中,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责令福航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
发布时间:2021.04.12 -
深圳市某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裁判要点】 本案系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涉及“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及设备”专利(本专利)的创造性争议。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造粒塔塔高(本专利80-125米 vs 证据1低塔15-45米),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另一种生产尿基颗粒复合肥的技术方案”。结合公知常识证据2、12’等,现有技术已公开造粒塔高度选择及高塔造粒复合肥的
发布时间:2026.03.26 -
佛山市发布800件高价值专利开放许可
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下,季华实验室精心筛选800件高价值发明专利,以开放许可、“先用后转”等方式向创新型科技企业集中发布,这也是近年来广东省内高校和科研院所单批次专利开放许可数量最大的一次发布,在专利技术供需方之间架起一座有效桥梁,积极推动研发成果快速便捷服务实体经济。 该批专利涉及机器人技术、图像处理、数据处理、材料分析等多个技术领域,覆盖智能制造、信息技术
发布时间:2026.03.19 -
国家知识产权局、南某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诸暨市鹏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二审判决书
裁判要点 本案系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所涉专利为南某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为“一种止血夹”的发明专利。针对诸暨市鹏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被诉决定,一审法院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美国专利申请公开文件)与证据3(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重作。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
发布时间:2026.05.14 -
离职员工竞业限制期内申请专利,法院:专利归两家公司共有
因一件核心发明专利的权属问题,某公司与离职研发人员对簿公堂,引发业界广泛关注。该专利涉及口腔新型医疗材料3D打印技术,双方就职务发明认定、研发过程举证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最终认定该专利权由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共同所有。 该案承办法官黄彩丽表示,该案判决合理平衡了投入专利技术研发的原单位以及对发明创造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主体之间的利益,通过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方式,有利于
发布时间:2026.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