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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拉拉”不许抢注者“搭便车”
“拉货就找货拉拉,货物出行更轻松?!碧峒叭窨斓萦邢薰荆ㄏ鲁迫窨斓莨荆┢煜碌耐腔踉送计教ā盎趵?,很多人并不陌生。一家经营复合材料的企业在货物递送等服务上注册“货拉拉”商标,招致全民快递公司不满,由此引发了一场商标权无效宣告纠纷。 近日,双方纷争有了新的进展。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终审判决显示,石家庄尼沃复合材料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尼沃公司)的上诉主张未能获得支持,原国
发布时间:2020.04.21 -
专利无效宣告案中网络证据证明力问题探析
在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中,网络证据越来越多地被用于证明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其?;さ募际醴桨富蛘咄夤凵杓埔丫谕缟舷蚬诠T诎讣罄砉讨?,网络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的审查往往成为案件最主要的争议焦点。 在这些网络证据中,“百度文库”与公证书的组合是常见的一种证据使用方式,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使用。根据百度百科对百度文库的介绍和百度文库网站的“description”标签中对网站的描述
发布时间:2020.04.13 -
“茶”红是非多!“喜茶”有了“喜茶兄弟”?
第13595312号、第21265873号“喜茶”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字号权、著作权等,喜茶所属公司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后,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与第13595312号“喜茶”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馆”等服务、与第21265873号“喜茶”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
发布时间:2020.05.11 -
专利被他人恶意申请怎么办?
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 我的产品于去年九月发明并用于生产。我的一个客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于今年三月将我的产品申请专利,现在想要将产品授权给我,让我继续供货。我能将专利要回来吗? 北京专利律师回复: 您好! 已经公开使用的发明创造,不具有《专利法》要求的新颖性,您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上述专利无效。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7.10.12 -
“滴滴出行”成功阻止“嘀的”上路
“滴滴一下,美好出行。”自2012年9月上线至今,“滴滴出行”已成为很多人出行用车的首选。2014年初,“滴滴出行”的前身“嘀嘀打车”与“快的打车”展开了激烈的全国补贴大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与热议。而就在2014年8月,深圳市一家企业在注册成立3个月后提交了一件“嘀的”商标注册申请。双方所经营的服务存在一定重合,且商号及商标仅有一字之差,导致双方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纠葛。 历经商标异议、无效宣告及
发布时间:2020.09.10 -
无效程序中“使用公开”的应用探讨
一、引言 知识产权风险排查和无效评估工作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 一旦发现侵权风险,往往会考虑涉案专利的稳定性,进而考虑涉案专利是否可以被无效,对于新创性的评价,首先考虑是否为现有技术,而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其中,对于“使用公开”概念,在现实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应用难度。基于此,笔者通过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实战专利无效案例,针对“使用公开”方式
发布时间:2020.11.06 -
商标权无效宣告制度对驰名商标的?;?/h4>
注册商标权无效宣告制度是指商标在申请注册时便存在不予注册的绝对或相对理由,在商标注册行政部门主动发现或经他人申请之后,由商标注册行政部门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使商标权回到自始即不存在状态的法律制度,是使商标权消灭的一种方式。 我国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对驰名商标的?;?,体现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中。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与第三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
发布时间:2020.08.12 -
提高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成功率,快来了解下这些注意事项!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在专利实践中,针对一项专利权发起的无效宣告请求通常能归为以下两种情况: 由于该专利权的存在,在某技术领域或某技术产业内构成了专利壁垒,同行业的竞争对手为了自己的产品能够进入市场而主动发起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权人率先发起侵权
发布时间:2020.09.03 -
从案例看专利无效程序中使用公开的举证标准
专利无效程序是整个专利行政程序中唯一对非出版物证据公开进行认定和审查的程序,而非出版物公开中的使用公开又是常见且重要的一类证据形式,加之与出版物类证据相比,使用公开在举证过程中对其真实性、公开性的举证较为复杂,稍有不慎就会导致举证失败。 因此无效程序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明标准的确定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问题,本文结合数个案例对其中的举证标准问题进行了讨论,以期为同业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基本概念
发布时间:2020.06.12 -
浅谈审查指南修改对于无效程序双方的影响
《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下称《指南》)分别于2017年和2019年进行了三次修改(以下简称“指南修改”)[1.2.3],于2017年4月1日生效的修改,其中部分内容涉及专利无效程序关于权利要求修改标准的相关内容,包括: 将专利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对于被无效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以合并方式修改”修改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同时将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例外情形
发布时间: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