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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新明律师团队代理的 “铁屑净化器”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获胜
律师团队经研究案情后认为,无限者公司的产品根据无限者公司的陈述及提供的案件材料,确定了对涉案专已经落入涉案专利的?;し段В岩员苊馇秩ê蠊?。鉴于此,徐新明律师团队(以下简称代理律师)决定先申请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中止侵权审理程序,然后针对涉案专利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在对涉案专利进行背景调查的的过程中,代理律师发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20年3月27日针对涉案专利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其结论为:涉案专利
发布时间:2021.03.26 -
IPO进程中的专利狙击及企业应对——以歌尔股份vs敏芯股份案为例
摘要:首次公开募股(IPO)企业在上市关键时间点被同行提起涉及专利侵权或专利无效诉讼的情况近几年频繁出现。于IPO企业而言,专利诉讼不仅成为影响其正常上市的重要因素,而且成为竞争对手打压IPO企业的重要手段。敏芯股份在IPO进程中遭遇的就是典型的涵盖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及后续诉讼、专利权权属纠纷多种情形的专利狙击。本文从该案入手,对案情加以分析,从做好技术储备向法律储备的转化工作、做好IPO
发布时间:2022.03.29 -
格力 VS 奥克斯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行政判决书 (2023)最高法知行终37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专利权人):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与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上诉人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斯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1.02 -
关于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与思考
基于说明书记载内容判断权利要求的概括是否合理,使得对?;し段У幕缇】赡芸凸酃?,是该条款审查实践之难点。本文借助一无效案例,探讨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法律内涵以及概括是否合理的判断思路。 02 理念阐述 专利法“以公开换?;ぁ钡闹贫茸谥季龆俗ɡㄈ说娜ɡ胍逦癖匦攵缘龋ü浞止⒚骷际跄谌堇椿蝗∮胫嗍视Φ穆⒍先ɡ段?,这就决定了被授予专利权所能获得的最大?;し段Р⒎侨【鲇谏昵胛募粗?/p>
发布时间:2023.08.22 -
“铁屑净化器”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律师团队经研究案情后认为,无限者公司的产品根据无限者公司的陈述及提供的案件材料,确定了对涉案专已经落入涉案专利的?;し段?,难以避免侵权后果。鉴于此,徐新明律师团队(以下简称代理律师)决定先申请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中止侵权审理程序,然后针对涉案专利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在对涉案专利进行背景调查的的过程中,代理律师发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20年3月27日针对涉案专利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其结论为:涉案专利
发布时间:2021.03.26 -
预制件组装结构的围墙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意见陈述书
年11月7日,名称为“预制件组装结构的围墙”)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作出的答复。 本专利权人郭金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上述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并按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维持该实用新型专利权。 (一) 请求人在补充意见中共提出如下二份证据: (1)附件1(下称证据1):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CN2618991Y,专利号 03231072.2,申请日为2003年5月9日,授权公告日
发布时间:2011.01.31 -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情形中抄袭行为的认定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请求人某系统有限公司与专利权人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并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涉案专利在申请行为中存在“抄袭现有技术”的情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从而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该案涉及专利号为201821114751.6,发明名称为“一种全自动软性材料裁切设备用上下裁切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要求保护一种柔性材料的自动化裁切设备。请求人针对
发布时间:2025.03.10 -
补交实验数据及化合物晶型发明创造性的审查思路
该案涉及用于治疗转移性结直肠癌的抗肿瘤药物呋喹替尼的晶型专利。呋喹替尼于2018年上市,于2019年纳入医保目录。此次受到挑战的是呋喹替尼化合物晶型专利。晶型专利的审查标准多年来一直受到业界高度关注,该案除晶型发明创造性的判断外,还涉及化学医药领域的多个共性法律问题,包括化学产品的使用公开、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等。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8199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发布时间:2025.07.22 -
AGV搬运机器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提要:东莞松山湖国际机器人研究院有限公司拥有的一项专利号为201720646860.1、名称为“AGV搬运机器人”的实用新型专利,共计8项权利要求,于2018年2月6日获得公告授权。徐新明律师团队接受李某委托,于2019年1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未对请求人的书面意见进行答复,亦未参加口头审理。2019年5月29日,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第
发布时间:2019.07.16 -
阿斯利康与国知局“替格瑞洛”药品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斯利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立泰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
发布时间:2024.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