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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判断中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认定规则
,而前案中未予认定。导致这一区别的原因在于,该案中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不仅在说明书中有所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亦可从已公开内容中获得相关实验数据以验证这一技术效果。因此,尽管说明书中并未记载相关实验数据,也并不影响其被认定为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该案涉及一种晶型,专利申请人主张的技术效果为诉争技术方案具有SGLT2抑制作用,该技术效果在说明书中有记载,但无实验数据;专利申请人在无效程序中补交
发布时间:2023.05.04 -
应用相同物理学原理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判断应特别注意具体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的差异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该案判决认为,在涉及物理学原理发明的专利授权案件中,确定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时应当正确对待物理学原理与该原理的技术应用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发布时间:2024.03.20 -
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日本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 “有机废弃物的发酵干燥处理装置”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提要:2018 年 3 月,来自日本的中部??铺乜酥晔交嵘缫郧趾ζ洹坝谢掀锏姆⒔透稍锎碜爸谩狈⒚髯ɡㄎ桑蕉:叫履茉椿繁9煞萦邢薰舅咧链罅兄屑度嗣穹ㄔ?。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徐新明律师团队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过程中,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责令福航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
发布时间:2021.04.12 -
济南德尔曼科技有限公司与吴雄、王震“覆膜支架输送器”实用新型专利及软连接“Z”型覆膜人体腔管支架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纠纷案
德尔曼公司停止生产、销售相关覆膜支架输送器产品,并赔偿损失。德尔曼公司遂委托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徐新明律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上述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之后,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徐新明律师代表请求人德尔曼公司进行了相应的意见陈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5日对上述两项专利无效宣告申请进行了口头审理。 关于软连接“Z”型覆膜人体腔管支架
发布时间:2017.12.07 -
北京恒东兴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华德莱斯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一种长效耐磨钻铤”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12.07 -
优先权之“相同发明主题的判断”
系列专利,先后有多家制药企业向上述系列专利发起挑战。本案涉及请求人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8日针对名称为“詹纳斯激酶抑制剂(R)-3-(4-(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H-吡唑-1-基)-3-环戊基丙腈的盐”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880102903.3)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8月30日做出第58017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
发布时间:2025.06.25 -
“计算装置中的活动的卡隐喻”发明专利确权案
【案号】 (2021)最高法知行终1号 【基本案情】 外国某公司系专利号为201310491586.1、名称为“计算装置中的活动的卡隐喻”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未获支持。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于以
发布时间:2024.07.30 -
广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公司,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893专利、902专利技术方案。在893专利、902专利并未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某1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没有依据。某1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系向某锐炎指定的第三方采购,并在该产品上张贴某1公司的商标标识。某1公司不具备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能力和条件。(三)被诉侵权产品系实施现有技术。涉案专利的权利状态不稳定,二审法院应中止审理。(四)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金额过高
发布时间:2025.07.10 -
某某科技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4)最高法知行终12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美某科技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 代表人:安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 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某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
发布时间:2025.07.31 -
福临公司与国知局、丰田公司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
知识产权,先后拥有50多项轮胎外观设计专利,并在130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商标。但是,有一部分商标并非以福临公司的名义注册,而是以股东陈某芹的名义申请注册,其中就包括于2006年5月19日申请注册、商标局于2009年5月7日予以公告授权的第5359387号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指定使用于“车辆轮胎”等商品上。 祸不单行——福临公司同时遭遇商标转让纠纷及商标无效纠纷 2010年11月,刘某金与陈某芹签订
发布时间:20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