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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药特征对医药用途权利要求不具有限定作用
),专利权人为基因技术公司,申请日为1998年12月10日,优先权日为1997年12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6月15日。 2014年2月27日,张彦针对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及证据1-3,均为现有文献。 2014年4月21日,基因技术公司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反证1-6,其中,反证1用于证明证据1没有公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反证2-6用于佐证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
发布时间:2017.05.15 -
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与韩某某“矿物棉喷涂建筑物保温隔热系统构造”发明专利无效纠纷案
、名称为“矿物棉喷涂建筑物保温隔热系统构造”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韩春贵认为北京新时基业公司使用、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其上述专利权,2014年4月17日,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全权委托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全权代理侵权答辩程序及针对上述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徐新明律师团队在侵权程序答辩期内紧急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在获得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受理通知后
发布时间:2017.12.07 -
国家1.1类新药遭遇专利侵权指控——
,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当时,正值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即将发布《2017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谈判范围》,恒瑞医药侵权与否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阿帕替尼能否被纳入新版医疗保险目录谈判范围。随后,恒瑞医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该专利权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创新药物被诉侵权 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
发布时间:2018.06.08 -
【十大案件】|评析“化学气相沉积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发明构思的把握在新颖性、创造性评判中的作用 针对请求人维易科精密仪器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220056049.5)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审查决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该案中,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具体包括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
发布时间:2019.07.17 -
“麦旋风”相似商标案,因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宣告无效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审结了一起“麥旋風”商标无效宣告案件。法院认为,麦当劳公司的“麦旋风”商标应认定为驰名商标,而由食全食美(中国)有限公司(简称食全食美公司)申请注册的“麥旋風”商标构成了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故应予无效宣告。 记者了解到,这起商标纠纷案件的诉争商标为“麥旋風”,是由食全食美公司于2013年1月申请注册的,后被核准注册在第43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
发布时间:2019.08.05 -
路虎、江铃“陆风X7”外观专利无效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第三人杰拉德·加布里埃尔·麦戈文(GERARDGABRIELMCGOVERN),男,1955年9月23日出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电,女,1984年7??19日出生,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江铃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江铃公司)因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发布时间:2020.01.09 -
“小i机器人”专利无效案再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0.06.30 -
徐新明律师团队代理的AGV搬运机器人专利无效案获胜
提要:东莞松山湖国际机器人研究院有限公司拥有的一项专利号为201720646860.1、名称为“AGV搬运机器人”的实用新型专利,共计8项权利要求,于2018年2月6日获得公告授权。徐新明律师团队接受李某委托,于2019年1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未对请求人的书面意见进行答复,亦未参加口头审理。2019年5月29日,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第
发布时间:2020.02.23 -
在先销售商品构成使用公开的认定
作者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周亚娜 【弁言小序】 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以公开出版物作为现有技术的情形为绝大多数。然而,使用公开作为一种重要的现有技术渊源,同样受到当事人的青睐。尤其对于已经在市场上流通的专利商品,对于与该商品对应的专利而言,如果请求人能够获得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前销售该专利商品的相关证据,则有可能作为最有力的现有技术成功使该专利被宣告无效,即该证据成为破坏
发布时间:2020.05.06 -
无效程序中域外证据与证人证言的考量
作者| 胡建英 祁轶军 王辉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弁言小序】 域外证据和证人证言是无效程序中常见的证据形式。在无效程序中,对于域外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根据其证据形式的不同通常是从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方面进行考量。在符合“三性”要求的情况下,对其公开性和证明力进行判断;对于证人证言,需要根据证人出庭接受质询的情况,同时结合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以及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
发布时间:202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