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无效
-
徐新明律师团队代理的福临公司与国知局、丰田公司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胜诉
知识产权,先后拥有50多项轮胎外观设计专利,并在130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商标。但是,有一部分商标并非以福临公司的名义注册,而是以股东陈某芹的名义申请注册,其中就包括于2006年5月19日申请注册、商标局于2009年5月7日予以公告授权的第5359387号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指定使用于“车辆轮胎”等商品上。 祸不单行——福临公司同时遭遇商标转让纠纷及商标无效纠纷 2010年11月,刘某金与陈某芹签订
发布时间:2020.11.03 -
浅谈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一事不再理” 原则中“一事”之界定标准
【摘要】 “一事不再理”是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但目前《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2010》仅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导致实务中对此原则的适用存在一些困惑。本文从时机、主体、客体三个层面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所涉“一事不再理”原则中“一事”的内涵进行了分析,并着重对客体层面中如何构成“一事”即如何认定“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进行了探讨,以期为该原则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准确适用提供一些参考
发布时间:2021.11.23 -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的技术事实认定
【序言】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决定理由”部分主要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是决定书的核心内容,也是当事人最为关心的内容。在这两部分内容中,事实认定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着审查结论是否妥当??梢运凳率等隙ㄊ钦?em>无效案件审理的基础,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权益。本文结合一个真实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例,谈谈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在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时如何把握技术事实。 【理念阐述
发布时间:2021.11.05 -
面对华为专利侵权之诉 小米提起无效反击
集微网消息,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口审公告显示,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针对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一项专利(申请号为2010101377312,名称为载波聚合时反馈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户设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审日期为5月22日。 据悉,该专利是华为起诉小米专利侵权的涉案专利之一。 今年2月,中国知识产权报曾发布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受理公告。当时公告显示,华为提出小米侵犯其专利
发布时间:2023.05.16 -
金垦公司与国知局、第三人隆基公司“全自动淘洗磁选机”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2.11 -
刘某阳、怡锋公司与埃利康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埃利康亚洲股份公司(简称埃利康公司)不服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876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国家部委调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继续行使由原专利复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并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刘夏阳、怡锋工业设备(深圳)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3.19 -
刘某阳、怡锋公司与埃利康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行终60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埃利康亚洲股份公司(EleconAsiaSA)。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刘某阳。 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怡锋工业设备
发布时间:2024.03.19 -
深圳怡丰公司与湖南地生公司立体停车库发明专利第二轮无效行政纠纷案
提要: 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丰公司)拥有一项专利号为200710124309.1、名称为“垂直移动类仓储式机械立体停车库”的发明专利(即本专利)。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地生公司)分别于2014年12月17日、2015年5月21日先后两次针对本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第一次无效
发布时间:2022.06.16 -
“从有机氨基硅烷前体制备氧化硅薄膜的方法”发明专利的无效行政纠纷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行终83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金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审第三人(专利权人):某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金某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某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某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名称
发布时间:2024.12.11 -
“扫一扫”发明人徐蔚的专利困局
从过往的专利诉讼以及专利检索中可以发现,徐蔚的二维码专利池呈现显著价值分化。在有效性层面,部分核心专利(如ZL201210113851.8)经多轮无效挑战仍维持有效,而关联专利(如ZL201310284352.X)因创造性不足已被宣告无效。 在司法实践层面,其发起的系列侵权诉讼屡遭挫败。例如,法院在荣泰健康案中未支持其诉求,核心障碍在于,发码行需证明被诉技术完全覆盖专利全部特征,但公证书仅能
发布时间: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