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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具由第三方加工、制造且所有权为产品设计者,生产者仅为保管和使用该模具,不应承担责任。鉴于侵权产品由产品设计者设计、销售,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属于合作经营行为,由此证明双方主观上有共同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的侵权行为、发生了共同的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完全符合共同侵权的法律特征,因此合作生产、销售者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本案销售者的销售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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