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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电工”构成对“欧普”的不正当竞争
事项进行了审查,亦无证据表明其对铭佳公司的侵权行为主观上明知或者应知,且京东公司及时将涉案商品下架。故源景亿公司、京东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一、诉讼主体的选择 本案涉及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主体问题,在共同侵权中,被告申请追加共同侵权人作为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追加。 对此,民事诉讼法中并未给出明确意见,侵权责任法却给出了指引。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20.05.19 -
专利纠纷中电商平台的民事责任认定
【案情简介】 原告里莫瓦公司系“中间板”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880118796.3,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认为汝默瓦公司生产、销售的箱包产品涉嫌构成专利侵权,京东公司作为京东商城网站的运营者,通过其网站许诺销售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其不仅提供商品信息展示的平台服务,还根据订单向消费者提供配送和收款服务,应构成共同侵权。沟通无果后,里莫瓦公司将汝默瓦公司和京东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
发布时间:2020.03.09 -
商业秘密侵权法定代表人是否与侵权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公司的上诉理由为:在原审判决已经认定B公司侵害了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的基础上,根据“接触+实质性相似”的侵权认定规则,该软件源程序代码的实际接触者及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与B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上述问题,最高法认定: 甲某作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基于其职业背景、职务层级及工作属性,应对B公司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并统筹管控责任。根据现有证据,甲某有较大
发布时间:2025.12.01 -
专利权利要求解释和共同侵权的认定及责任划分
专利权利要求解释和 共同侵权的认定及责任划分 ——(2020)最高法知民终580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一起涉及专利号为201010235151.7、名称为“一种触摸屏及其多路采样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侵权纠纷案,判决各被诉侵权人赔偿专利权人292.6万元经济损失和20万元合理开支。 专利权利人广州华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欣公司)认为,广州诚科商贸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12.08 -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股东连带责任探究
法律框架内,如何规制恶意侵权行为,让公司及股东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具有现实意义的议题。 本文结合近年来的案例,归纳出在侵害知识产权的案件中,股东对公司侵权之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多见于股东与公司实施共同侵权、帮助侵权行为或二者发生人格混同三种情形。同时试分析不同情形下认定连带责任的常见考量因素。希望本文能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之初的诉讼策略选择以及证据收集提供指引,以将侵权救济落到实处。 一、基于
发布时间:2020.01.06 -
个人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的认定
(作者:史乃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自然人进行重复侵权,陆续成立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公司成为其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和载体。据此,原告主张自然人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自然人应对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摘要】 ?;ㄎ莱境闪⒂?994年,营业范围包括热水器、燃气灶、吸油烟机等的生产、销售。 屠荣灵曾于2005年5月10日出资设立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并担任
发布时间:2017.03.02 -
个人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的认定
(作者:史乃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自然人进行重复侵权,陆续成立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公司成为其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和载体。据此,原告主张自然人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自然人应对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摘要】 ?;ㄎ莱境闪⒂?994年,营业范围包括热水器、燃气灶、吸油烟机等的生产、销售。 屠荣灵曾于2005年5月10日出资设立苏州?;ǖ缙饔邢薰静⒌H?/p>
发布时间:2017.03.02 -
网络广告联盟的版权侵权责任分析
,广告投放行为也不可能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但是在小网站直接侵权成立的前提下,广告联盟平台“明知”或者“应知”,其行为是对直接侵权人的帮助,可以构成帮助的共同侵权。 (一)共同侵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备葑罡咴骸豆赜谏罄砩婕凹扑慊缰魅ň婪装讣视梅扇舾晌侍獾慕馐汀返?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
发布时间:2017.02.17 -
“卢桉1号”悄变“86号”?法院依法守护植物新品种
共有人,依法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经检测,被诉侵权植株“86号”桉树瓶苗是整株桉树植物,属于繁殖材料,与涉案授权品种“卢桉1号”具有同一性。 B某明知A公司并未对外销售“卢桉1号”瓶苗,且案外人并未取得品种权人授权,仍通过签订购销合同,以购买“86号”桉树瓶苗的名义向案外人采购“卢桉1号”瓶苗,并将所购瓶苗由C公司培育成苗销售,其行为存在侵权故意,主观恶意明显。综上,法院认定B某、C公司及D公司共同实施了
发布时间:2026.03.17 -
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诉威某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二审判决书
制造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威某集团、威某智慧出行公司利用成都高某公司离职员工掌握的吉某方涉案12套图纸及数模所承载的技术信息申请了12件与汽车底盘零部件有关的专利,且威某集团、威某智慧出行公司与威某销售上海公司均参与销售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并从中获利。本案威某方四公司均共同参与实施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故判令其停止侵权还应当包括判令其停止销售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制造的产品。此外,威某方所提交的
发布时间:2026.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