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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化学领域发光材料案件中补交实验数据的考量
电致发光器件,使用上述化合物作为电子传输层或空穴阻挡层,对器件的发光特性进行测定。对于上述五个具体化合物的补交实验数据是否能够作为创造性审查的依据,应该考察其所证明的技术效果是否能够从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经查,本申请说明书中仅提供了化合物1-1的制备实施例以及采用该化合物作为电子传输层和空穴阻挡层的应用实施例,并未提供任何其他化合物的具体制备例以及效果例;并且本申请所述化合物均为新化
发布时间:2025.11.11 -
还原技术发展路线,准确判断创造性
其对现有技术的贡献,以对创造性作出准确的判断。本案即属于此类情况。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发明专利“机电式后拨链器”(专利号:ZL201410571813.6)。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694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自行车的机电式后拨链器,其具体包括“基座构件,该基座构件能沿着安装轴线附接至自行车;活动构件,该活动构件上附接有保持架
发布时间:2025.07.01 -
诺某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戴某良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二审判决书
裁判要点 1.化学、生物领域专利案件审理中采用“三步法”判断案涉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相关发明创造是否具有合理的成功预期,是判断有无改进动机或者技术启示的考量因素,而非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考量因素。当事人以没有合理的成功预期为由否定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化学、生物领域专利案件审理中认定是否具有合理的成功预期,应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否
发布时间:2026.03.02 -
苹某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等与发某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二审判决书
;(七)权利要求1-3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苹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其相关公开内容如下: 附件1:CN102156943A(即对比文件1,系本专利优先权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1年8月17日。 附件2:KR20110136499A(即对比文件2)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11年12月21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利用QR码的内容及信息提供服务的系统及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
发布时间:2026.04.10 -
诺和诺德"治疗糖尿病药物专利"被判不具备创造性
无效。诺沃挪第克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判决驳回了原告诺沃挪第克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涉案专利所?;さ碾闹萍辆褪且恢钟糜谥瘟瞥扇? 型糖尿病的注射用胰岛素制剂。该专利并非?;ひ┪锏暮诵牟糠帧钚猿煞掷畴?,而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用理化性质相近的丙二醇替换了丙三醇,作为制剂的等渗剂。 为了保持注射液与体液等渗,避免产生刺激性或溶血等不利
发布时间:2018.08.27 -
【十大案件】|评析“具有改变性质的葡糖淀粉酶变体”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生物序列发明创造性评判中技术启示的确定 创造性作为专利授权实质性条件中最为重要的条款,在专利授权和确权审查中占据重要地位。在采用“三步法”评判创造性的过程中,一般通过判断“要求?;さ姆⒚鞫员玖煊蚣际跞嗽崩此凳欠裣远准崩慈范ǚ⒚魇欠窬弑?em>创造性。对于“显而易见”的判断,《专利审查指南》做出了一般性规定,即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
发布时间:2019.08.01 -
对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修改方式的理解
提交了意见陈述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在此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9月7日作出第519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荷兰飞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荷兰飞某公司主张国家知识产权局未接受权利要求12、13的修改错误;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3缺乏创造性的认定也存在错误。 一审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
发布时间:2025.09.05 -
实用新型创造性审查中对技术启示的判断
所属的技术领域。如果现有技术给出明确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中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创造性判断的审查基准给出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一般性判断方法,即通常所称的“三步法”,其中第三步是“判断要求?;さ姆⒚鞫员玖煊虻募际跞嗽崩此凳欠裣远准?,在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
发布时间:2016.04.13 -
通信领域跨代际标准结合启示的判断
路径。 【案件启示】 涉案专利属于通信领域的涉标专利,属于前沿技术创新与标准制定相结合的产物,属于典型的涉及标准演进的通信领域专利案件,其审查过程以及创造性判断标准对通信领域创新方案的创造性判断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是适用于不同场景的标准演进过程中的通信技术,面临新场景中出现的问题,采用了具有创新价值的技术手段,并在行业内得以广泛应用。在判断跨代际标准的技术方案的结合是否具有技术启示
发布时间:2025.11.25 -
使用场景的差异在显而易见性判断中的考量
,二者的发明构思相同或相似,且实现了相同或相似的功能,那么虽然二者使用场景有所差异甚至不同,但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借鉴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从技术问题出发,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去寻找技术启示。如果有其他现有技术例如公知常识性证据给出了改进的方向、引导并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对使用场景有所差异甚至不同的现有技术进行使用场景的转换,以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则可以形成完整的创造性分析论述
发布时间:2025.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