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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在创造性判断中的考量
“问题的提出”在创造性判断中的考量 ——(2020)最高法知行终183号 【裁判要旨】 专利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既可以来源于“问题的解决”,也可以来源于“问题的提出”;当现有技术进步的难点在于发现问题时,如果不考虑“问题的提出”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可能会陷入后见之明并低估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基本案情】 上诉人深圳市大疆灵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疆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08.09 -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明确排除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对改进动机判断的影响
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创造性,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证据1整体上不存在使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舍弃本专利所述能够双向插入的技术手段的普遍认知和教导,没有证据表明本领域存在避免双向插入的技术偏见和技术障碍,故将证据1的上部锥形体进行改进获得权利要求1所述尺寸配合关系,进而实现双向都能插入的技术效果,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
发布时间:2021.09.14 -
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知识产权局等专利无效行政纠纷 二审判决书
”该相位关系)的技术特征,虽文字表述不同,但与原权利要求3实质一致。修改后的内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未扩大原专利权?;し段?,符合《专利审查指南》关于“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的修改原则,故应予接受。 关于权利要求1-13的创造性,法院认定,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两项关键区别技术特征:其一为“从第一主站和第二主站到至少一个第一次站的协作波束成形传输”及“第一主站和第二主站将
发布时间:2025.09.05 -
仅名称不同结构功能用途均无实质差异的技术特征不构成区别特征 附判决书原文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涉案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相应结构命名不同,但二者的结构、功能、用途及效果并无实质性差异,该相应结构不构成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应被宣告无效。 本案涉及专利权人为奈某公司、名称为“一种适用于水泥窑处理替代燃料的固定炉排预燃炉”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中某润
发布时间:2025.12.17 -
浅谈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评判标准
摘要: 在专利申请、复审及无效宣告实务中,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标准的评判要求一般要低于对发明专利,主要体现在:评价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不需要像发明专利必须具备“突出的”、“显著的”进步;评判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一般为该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评判发明专利不仅要考虑该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还要考虑其类似、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关于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准确理解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发布时间:2021.01.19 -
申请人专利复审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第一三共株式会社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再审判决书
库什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必须给予严格限制,允许对马库什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的原则应当是不能因为修改而产生新性能和作用的一类或单个化合物,但是同时也要充分考量个案因素。如果允许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删除任一变量的任一选项,即使该删除使得权利要求?;し段跣?,不会损伤社会公众的权益,但是由于是否因此会产生新的权利?;し段Т嬖诓蝗范ㄐ?,不但无法给予社会公众稳定的预期,也不利于维护专利确权制度稳定。 3、马库什权利要求创造性
发布时间:2018.02.07 -
物联网通信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判断 二审判决书
【要点速览】 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亚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第三人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三案,涉案专利为“具有不同用户终端的多媒体通信中跨层优化的方法和装置”,争议焦点为物联网通信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判断。 最高法院明确,通信技术创新围绕“连接广度、连接深度和连接质量”三层次,判断组合式方案创造性需重点审查是否引入新手段、解决新问题、产生超预期效果或整体效果超各场景之和;若仅通过现有技术手段简单叠加
发布时间:2026.02.06 -
最高院知产法庭:现有技术改进动机的来源
梭菌感染的疗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后又作出121331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了上述驳回决定。 英国卫生部、麦克罗弗姆有限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8也具备创造性。 一审法院认为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判决驳回
发布时间: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