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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建军:知识产权滥诉的认定标准以及责任承担
摘 要 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郑某某、湛江市一品石公司与青岛福库公司侵害商标权再审案件为研究对象,回顾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发展历史以及成因,论述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法律属性、类型及法律责任承担;诠释了诚实信用原则是当之无愧的帝王条款,其原则精神贯穿知识产权取得、使用、?;と?,任何有违该原则的行为必然产生法律上之不利益,进而得出基于不当获得的知识产权起诉正当权利人之行为有悖法律目的和精神,属于
发布时间:2023.07.10 -
上海冠中、金华冠中与上海冠生园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案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上海冠中食品有限公司、金华冠中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冠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冠中公司)、金华冠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冠中公司)与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生园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
发布时间:2021.09.03 -
作品角色名称权在商标权益冲突中的认定与保护
角色名称具有高商业价值的情形下,仍于化妆品等商品上抢注相同文字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裁定无效。本案明确了作品角色名称构成在先权益所需的关键要素,为打击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提供了参考,推动了文化产业中知识产权的?;?。 关键词:角色名称权 在先权利 恶意注册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商业价值转化 一、基本案情[1] 第16780161号“ 派大星 SATRICK STAR”商标由自然人
发布时间:2025.07.21 -
福建恒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泉州日某流量仪器 仪表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点 明知自己的主张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者事实根据,仍然对他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损害他人权益的,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恶意诉讼行为;他人要求恶意诉讼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186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泉州日某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建恒某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泉州日某仪器仪表
发布时间:2026.03.02 -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第二批)含知识产权诉讼案件
,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人民法院始终以司法力量?;ご葱隆⒎癫瞪?,为新质生产力培育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在某米业公司诉魏某某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法院依法认定魏某某多次针对某米业公司提起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民事诉讼构成恶意诉讼,清晰界定“合法维权”与“权利滥用”的边界,平衡保护
发布时间:2026.03.31 -
佛山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某某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及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本案诉讼并非出于正当维权目的,而是意图损害竞争对手权益、干扰其上市进程,构成恶意诉讼(滥用诉权)。对于损害责任,法院支持将被告为应对恶意诉讼而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所支出的合理律师费用纳入赔偿范围,并判令原告在公开平台消除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最高法知民终2044号 上诉人(一审本诉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佛山市金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
发布时间:2026.04.02 -
出口贸易中涉定牌加工商标维权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
摘 要:出口贸易中涉定牌加工商标纠纷所引发的维权行为若超过必要限度,则可能构成侵权。在出口方就其损失通过诉讼向维权方主张侵权责任时,法院应当首先根据原告主张明确审理范围。若涉及海关、保全、诉讼三个阶段的维权行为,则应当就三个阶段的维权行为进行逐一分析判定。同时,亦应将相关事实通盘考虑。尤其应注意,维权方在前案败诉并不代表其诉讼行为构成恶意诉讼,还应考虑其提起前案诉讼是否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和事实
发布时间:2026.04.17 -
杭州某日化有限公司 vs 宇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 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及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A2机器狗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仿生毛皮特征、液位传感器、气体传感器等多项技术特征,且不构成等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关于恶意诉讼的认定,二审法院指出,权利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上诉人杭州某日化有限公司在明知其主张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情况下,仍针对被上诉人某
发布时间:2026.05.20 -
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认定 以“维权”之名行侵权之实只会自食其果 含判决书原文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及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专利权人露某美公司在明知宇某公司的机器狗产品不构成侵权,明显缺乏事实基础的情况下,在宇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关键时期针对宇某公司的多个型号机器狗产品反复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判令露某美公司全额赔偿宇某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8万元。 露某美公司成立于2005年
发布时间:2026.05.20 -
恶意注册的概念、类型化及其应用
作者:孙明娟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一、作为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恶意注册”及其概念核 (一)“恶意注册”为不确定法律概念 近年来,“恶意注册”逐渐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但因其内涵及外延均不够明确,论者基本都是在模糊、笼统的意义上使用该词汇。我国法学界通常使用“恶意”一词指代“应知”或“明知”的主观心理状态,但商标法业界所讲的“恶意注册”显然不仅仅包括“明知”或“应知”他人商标的情形,其外延更加
发布时间:2018.0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