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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著作权独创性谈中超联赛直播案在?;な裁础钡恼郏ㄒ舱钦鲋魅ū;ぬ逑档敝械摹按笤瘴省盵1]),尤其是究竟要如何定义何谓“独(原)创性”以及是否需要达到如何的“创作高度”才能获得著作权的?;?。 依据《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所要?;さ目吞迨恰白髌贰薄!吨魅ǚㄊ凳┨趵返诙踅徊焦娑?,“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究竟何谓“独创性”?其中是否应有 发布时间:2018.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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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体商标固有显著性的判断的关键问题。 二、三维标志固有显著性判断在实践中的争议 有学者根据以往的商标审查实践和司法实践 总结认为,在构成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中,以下类 型标志的显著性认定通常不存在问题:一是与指定 使用商品没有任何关系的立体形状;二是含有文 字、图形等其他显著成分的立体标志;三是经过明 显独特设计或具有独创性的三维标志;四是具有获 得显著性的三维标志。正如前文所述,第四种情况 目前对于结论已有共识。然而其他三种情况在 发布时间:201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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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摸金校尉”案看人物角色的版权?;?/h4>、人物名称等单独主张权利,两原告认为,三被告侵犯的是整部小说的独创性表达”[1]这一表述巧妙地回避了此问题,或者说并没有认识到小说中的人物、情节描写与整部小说之间的有机联系。 而在同一年的“摸金校尉”案中,一审法院则正面回答了这一问题:“涉案作品中的人物形象等要素源自文字作品,其不同于电影作品或美术作品中的人物形象等,后者借助于可视化手段能够获得更为充分的表达,更容易清晰地被人所感知。而文字作品 发布时间: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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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Q"声音商标"确权案一审判决书评审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6年4月18日,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依原告腾讯公司针对第14502527号“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所提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作出被诉决定认定: 诉争商标为“嘀嘀嘀嘀嘀嘀”声音,该声音较为简单,缺乏独创性,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 发布时间: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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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头儿子”属于谁?“大头儿子”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审开庭万元;4、驳回央视文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知产法院二审开庭 在本案二审开庭过程中,大头儿子公司明确其上诉请求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央视动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为: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大头儿子公司能够提供1994年刘泽岱创作的原型图,该原型图就是2013年《补充协议》的附件附图;2、央视动画公司对1995版、2013版大头儿子动画人物形象具有独创性的部分未尽到举证责任;3 发布时间:201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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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包新语”侵权,二审判赔119万余元使用了其设计,于是,以新语公司等侵犯著作权为由,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下称普陀法院)分别提起5起诉讼。新语公司表示,锦恒公司的设计是基于其已有作品改编而成,缺乏独创性,因此,不构成侵权。 2017年9月28日,普陀法院就相关5起涉诉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新语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锦恒公司经济损失等119.7万元。双方对此判决均表示不服,分别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确定,5 发布时间: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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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AI出版物”看人工智能翻译的版权属性,笔者尝试从如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以正本清源。 其一,人工智能翻译结果是否具备独创性?笔者认为,至少从《极简区块链》来看,认为AI具备独创性缺乏依据。一方面,从独立创作的角度来讲,目前的人工智能技术只是在分析了大数据之后,按照特定的算法与命令组合出具体内容。就智能翻译结果而言,其仍然只是在有限词汇及词组组合分析之后得出的,变化空间并不大,无法与高水平翻译者的翻译作品相提并论。另一方面,从翻译创造性 发布时间: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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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媒体背景下短视频独创性认定探究“抖音”诉“伙拍小视频案”是近期涉及短视频侵权纠纷的经典案例,北京互联网法院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对短视频可否版权化作出了积极回应,这不仅给其他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参考的“蓝本”,更有助于司法系统达成对短视频独创性的认定标准的统一。本案主要围绕“抖音”平台上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被侵犯问题展开,法院将该短视频是否具有作品的独创性作为案件争议的焦点之一,足以见得,短视 发布时间:201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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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款点歌界面“撞脸”,法院认定不侵权海淀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等300万余元。 三被告共同辩称,原告主张的点歌界面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等于美术作品;美术作品要满足最基本的独创性要求,原告公证过程中仅是进行截图,并非人制作的静态表达,原告的截图具有任意性,不具有独创性;原告主张的旋木软件是根据程序进行的动态运行,是根据不同的点播数据产生的界面,不存在人为的主观创作,搜索界面是软件的 发布时间: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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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面文物照片是否受著作权法?;ぃ?/h4>采取正面平视的角度,力求再现原作,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故驳回全景视觉的所有诉讼请求。这一案例引发业界思考:对博物馆内已经超过著作权?;て谙薜钠矫嫖奈锝信纳闼纬傻恼掌芊袷艿街魅ǚǖ谋;ぃ?中外判例可参考 在美国1999年 Bridgeman Art Library v. Corel (布里奇曼艺术图书馆诉科亿)一案中,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院将文物摄影视为一种衍生作品,即只有在 发布时间: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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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iplawyer@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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