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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类别为非具体商品时的类似商品判断
(作者:范静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被告B公司在智能快件箱产品上使用了与A公司近似的商标,原告主张被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被告辩称,被告智能快件箱不需要通过投币启动,而是通过扫描条形码或输入电子口令进行启动,不属于原告商标的注册类别,而是属于第6类金属箱。被告在第9类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另
发布时间:2016.03.09 -
如何考量商品是否类似的判断标准?
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浙江爱彼此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3月13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室内百叶窗帘(家具)、竹木工艺品、家养宠物窝、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等第20类商品上。 2017年11月24日,上海爱彼此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上海爱彼此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之一,系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
发布时间:2020.01.17 -
出售翻新商品 有何侵权风险?
现实中,我们经??梢钥吹胶芏嗥笠凳展憾?em>商品后,对其部分零件或整体进行更换或翻新,但仍然用原来贴附的商标重新销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存在商标侵权风险? 早在1947年,美国的一个判例就对此作出了回答,该案就是美国商标法史上著名的“火花塞案”。该案中,被告收集原告生产的冠军牌火花塞,翻新后再次保留原告的冠军品牌字样销售,并添加了“完美工艺翻新”“质量保障”等字样。对此,美国联邦
发布时间:2019.08.09 -
“Bio-K PLUS及图”商标引发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原标题:如何考量共存协议对商标近似判断的影响? 判断两件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时,应如何考量在先商标权利人所出具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围绕着第19391647号“Bio-K PLUS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展开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日前作出的判决中对这一问题给出了答案。 根据判决显示,法院认为加拿大博欧科普莱斯国际有限公司(下称博欧科普
发布时间:2020.04.07 -
申请删减商品/服务项目指南
办理依据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文件接收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服务,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办理途径 第一,申请人自行通过网上系统提交电子申请。 第二,申请人可到商标注册大厅、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地方受理窗口办理。 第三,委托在商标局备案
发布时间:2021.02.02 -
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与注册商标之差异
原文标题:【案例报告】积极措施防止益生菌菌株商标淡化,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不能等同于注册商标 【判决要点】 1.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不能等同于注册商标。商业标识作为商品名称的具体含义和其是否具有一定影响需要结合案情综合判断,与作为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商标能否注册的判断标准本质不同。 2.本案中,被诉产品在外包装中除使用“必慧龙”及相应产品名称外,部分产品(必慧龙酵素三益菌)在外包装中间标注了
发布时间:2023.05.04 -
论商标法视野下作品名称、角色名称商品化权益的?;?/h4>
。司法实践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审理指南以及发布典型案例,逐步明确、完善对以上“两类名称”商品化权益?;さ墓嬖颍腥峡梢越渥魑谙热ㄒ婺扇氲健?em>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条款的?;し段е?,但是在具体的构成要件和保护范围上仍然存在冲突和模糊之处。本文拟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进行商品化权益?;さ恼毙灾こ?,并在此基础上明确考量因素和权利范围,以期为“两类名称”商品化权益?;す嬖蛱岢鐾晟平杓?。 一
发布时间:2023.08.18 -
涉应用程序商标侵权案件中类似商品和服务的认定
钥匙,正是我们几乎每日都要用到的电子终端设备中的App。当前,在商标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于App的属性及其所对应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的认定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而这种差异性往往决定了对于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结论的差异性。 本文基于实际案例,针对App的现有特点,对App的属性分类提出建议,并力图从App标识的商标法?;そ嵌?,对涉App标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权利保护和利益平衡等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
发布时间:2025.02.26 -
《商标法》第30条相对理由审查条款评注
内容提要 《商标法》第30条是相对理由审查条款,其主要目的是防止注册商标与在先申请或者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该条明确规定了商标近似性以及商品类似性两个审查要件,存在近似性判断优先抑或类似性判断优先之争,但在以申请商标是否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与在先商标混淆为判断标准并采取多因素综合分析方法进行混淆可能性判定的情况下,所有要素应无逻辑先后之分,且综合考量、彼此消长。基于商标权私权的本质属性以及?;は颜?/p>
发布时间:2024.11.12 -
如何判断商标是在商品上的使用还是在服务上的使用?(附典型案例)
前言 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在尼斯分类(NCL)中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在不同的类别有序分布,但是在实际使用中究竟是属于商品上的使用还是服务上的使用,这一判断对于商标行政撤销复审案件中维持商标注册至关重要。 下文附上两则典型案例及简评,尝试厘清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之间的使用界线,以飨读者。 一、即使联系紧密,商品商标的使用也不同于服务商标的使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1)高行终字第402号
发布时间:2017.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