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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考量由商品形状构成的立体商标的显著性
作者| 冯术杰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商标法从功能的角度定义其保护对象,能够将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分的标志才能构成商标。这一条件在商标注册制度中体现在对显著性或识别性的定义和审查。显著性包括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关于显著性的法律原理和认定规则应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商标。但是,不同类型的商标在商标审查实践中并没有得到一视同仁的对待,非传统商标就是典型的例子。尽管商标类型的
发布时间:2020.12.15 -
“简悦”商标引发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原标题:商标权撤销案件中,如何考量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的使用? 在注册商标因连续3年不使用引发的商标权撤销案件中,如果商标并未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使用,仅在与核定商品相类似的其他商品上进行了使用,那么能否维持商标的注册?围绕第7820729号“简悦”商标(下称涉案商标)引发的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日前作出的判决中对此给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商标权撤销案件中
发布时间:2020.06.15 -
劳力士成功阻止相似标志“MARINER”注册商标
近日,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就FMTM Distribution Ltd(以下简称“FMTM”)申请注册商标与Rolex S.A(以下简称“劳力士”)提出异议一事作出了决定。 背景 FMTM(申请人)是一家销售高档手表的公司,已在新加坡申请在商品或服务类别的第14类中注册MARINER商标,涉及手表和其他特定商品。 该申请遭到瑞士著名奢侈品手表制造商劳力士(异议人)的反对。在提出的几项异议
发布时间:2020.08.25 -
涉“刺客信条”游戏抢注商标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9)浙0782民初3069号 二审案号:(2019)浙07民终2958号 裁判要旨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抢注侵害案外人在先权利的名称或标识,并通过诉讼手段谋取不当利益的,属于滥用权利的行为,即使该商标未被无效或撤销,法院亦不予?;?。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花亦浓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拾
发布时间:2021.01.27 -
广告语宣传行为不一定构成商标性使用
企业通过广告宣传自身产品使广告语越来越成为消费者辨识某一企业商品的标识,随之出现了许多关于广告语是否侵犯他人商标权的纠纷。广告语的商标性使用作为判断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重要前提,对其使用行为是否满足商标性使用的侵权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em>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对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对广告语商标性使用的判定起到了指引作用。 通用磨坊食品亚洲有限公司是全球最大的食品公司之一,旗下拥有100
发布时间:2021.02.18 -
“齐鲁少年军?!?em>商标引纷争
提及自1999年开始连续多年举办的“齐鲁少年军?!毕牧钣疃?,山东省内的中小学生及其父母大多不会陌生。时隔十年后,山东一家旅行社于2019年以商标侵权为由,将“齐鲁少年军校”夏令营活动的指导单位、主办单位及宣传推广单位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山东盛世旅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称盛世国旅)的再审申请,认定中国少年先锋队山东省
发布时间:2021.09.07 -
在咖啡、茶饮料等商品上申请注册“鹿鼎记”商标?无效!
长篇武侠小说《鹿鼎记》问世后被改编为多个影视版本,已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作品。除了《鹿鼎记》小说本身获得著作权保护外,伴随着《鹿鼎记》影视剧走红的小说作品名称权益也获得?;ぁ1本┦懈呒度嗣穹ㄔ喝涨白鞒龅囊环菖芯鱿允?,某公司在咖啡、茶饮料、糖等第3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鹿鼎记”商标,被认定损害了相关方就《鹿鼎记》小说作品名称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宣告无效。 多件“鹿鼎记”被提无效 该案一方当事人明河社出版
发布时间:2021.12.20 -
抖音”驰名商标侵权认定案
【案情摘要】 字节跳动公司享有涉案“抖音”“”商标的专用权,其短视频分享平台“抖音短视频”在国内和海外市场均有较高知名度。微播视界公司经字节跳动公司授权获得“抖音”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专有使用权以及维权权利。大小白零食店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由亿达公司生产的“爱抖音干脆面”,外包装上部显著位置标注“爱抖音”以及“”标识,同时将抖音用户对自己的昵称“抖友”、抖音宣传图片、热门歌曲歌词等与“抖音
发布时间:2021.06.03 -
法官以案说法:从“茶戏”案谈商标象征性使用
案情简介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关于第9025073号“茶戏”商标复审决定,认定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于2015年3月6日至2018年3月5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诉争商标予以撤销。原告安徽广电传媒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律分析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
发布时间:2021.06.04 -
华为H字母商标获法院支持,与安德玛未构成近似商标
6月17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诉争商标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9月申请注册的第26522076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四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安德玛)已注册的第8541511号图形商标。 此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手机、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发布时间: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