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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商标遭恶意抢注 市政府派员赴京
由于“九江”字样被广东佛山九江酒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九江酒厂”)抢注为商标,1月22日至25日,九江市政府相关部门紧急派员赴京,向国家工商总局、北京市政法委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制止抢注“九江”市名恶意行为的紧急函》。希望能制止这起恶意抢注事件,维护九江市形象。 佛山一酒厂商标傍名“九江” 据九江市政府办公厅相关人员介绍,早在1995年,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的九江酒厂就向
发布时间:2008.02.25 -
TRIPs协议下论我国地理标志[1]的商标?;?/h4>
摘要:TRIPs协议要求各国对地理标志进行周密的?;?,我国适应TRIPs协议而在新商标法中规定了地理标志的商标?;?,通过对以上两方面的分析,提出了地理标志被注册为普通商标后的合理?;の侍?。 关键词:TRIPs协议 地理标志 商标 保护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家,古老的文明一代一代的传承下来。漫漫五千年中,有多少种具有鲜明地方特色、中国特色的传统产品更加彰显了我国如此灿烂的文化。在商品经济
发布时间:2010.12.17 -
要合理规制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冲突
(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近年来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的冲突争议不断,从韩国“好丽友”与江苏“好丽友”的十年纷争,到湖北“周黑鸭”与“汉味周黑鸭”的孰是孰非,再到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商号之争。这种冲突应如何进行规制?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个部分依次组成,其中字号是核心。企业名称和商标在宣传商品来源方面具有类似的功能。二者的冲突可以归纳为
发布时间:2016.06.07 -
帮助他人假冒注册商标应当如何定罪?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童海超) 【案号】 (2014)鄂襄阳中知刑初字第00002号 (2015)鄂知刑终字第00001号 【裁判要旨】 为他人假冒注册商标提供帮助的行为人,应当区分情况认定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同犯罪或者是独立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行为人为他人假冒注册商标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或者是为其提供不包含
发布时间:2016.07.29 -
启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程序的条件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毛明强 洪婧) 【裁判要旨】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应秉持“因需认定、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原则,能通过普通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或其他途径予以救济的,一般不再对涉案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进行司法认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未进行商标意义上的突出使用,而是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理。 【案情简介】 涉案
发布时间:2016.09.14 -
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商标”的含义
作者:袁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考察《意见》的条文含义,不难发现,《意见》认为,不改变商标构成要素(文字、字母、数字)的内容组成而仅仅是改变表现形态的,属于“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条是
发布时间:2016.09.26 -
假冒注册商标罪中“主观故意”的认定
(作者:刘莉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不仅需要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符合该罪的客观要件,也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刑法所要求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他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却出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目的,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使用到与其相同的商品上,并积极追求或希望此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案情摘要】 南京宝庆首饰总公司(以下简称宝庆公司)为“寳慶”“寳慶银楼
发布时间:2017.04.07 -
商标代理机构未依法履行商标注册风险告知义务时的责任认定
(作者 | 臧文刚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要旨】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当委托人违反这一商标注册风险告知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情] 2014年2月,原告青岛源木雅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木雅居公司)与被告南京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北标
发布时间:2017.04.13 -
从上海十大IP案件之“伟星案”看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数额的认定
作者: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前段时间,上海高院发布2016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な蟀讣渲?,假冒“伟星”注册商标罪案,对于商标犯罪中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做出了很好的指导。 一、基本案情 2011年5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朱某未经商标权利人伟星公司同意,委托被告单位祥运公司生产假冒注册商标“伟星”的塑料管件。祥运公司等共计为被告人朱某加工生产各类塑料管件39万余件,可认定假冒
发布时间:2017.06.15 -
股东以商标出资对代表人抢注判断的影响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中国社会科学院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以商标进行出资已成为股东入股的常见形式。同时,由于我国商标采取注册制,代理人、代表人恶意抢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的现象亦不断发生,甚至愈演愈烈。如何在股东商标出资时避免发生代表人抢注问题,不仅涉及商标价值在市场经济运行中顺利实现的经济问题,还涉及
发布时间:2017.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