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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网红”主播及MCN机构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大凉山”注册商标的特色农产品,谋取高额利益,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在涉案蜂蜜、山核桃等侵权商品及包装上,均使用了凉山州农学会的图形商标,冒充大凉山特色农产品。 据了解,2022年7月,成都小虞助农传媒有限公司(MCN机构)负责人张某来到凉山州,选择赵某、阿日某某等主播开始孵化。该公司通过设计剧本、话术,挑选当地无人居住的生产用房、破壁残垣作为直播背景,为二人编造了淳朴的男主角形象和纯真善良的
发布时间:2023.10.18 -
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欺骗性标志禁用条款的司法适用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经笔者统计,2020年至2022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审结1791件涉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认定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下称商标驳回案件),约占同期审结商标驳回案件的十分之一左右??杉?,商标具有欺骗性已经成为申请商标被驳回的一项重要理由。实践中,此类案件的
发布时间:2023.10.31 -
商标行政执法证据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法律依据】为加强商标行政执法专业指导,统一执法标准,准确认定商标违法事实,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主体和案件范围】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审查和认定适用本
发布时间:2023.12.04 -
西门子商标侵权索赔1亿元被最高院全额支持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公司)、龚某其、王某因与被上诉人西门子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中国公司)及一审被告昆山新维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维创公司)、武前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初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奇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吕甲木,上诉人
发布时间:2023.08.28 -
“一品石”商标权、著作权侵权纠纷两案
一审案号:(2016)粤03民初1174号/(2017)粤03民初614号 二审案号:(2019)粤民终1945号/(2020)粤民终741号 再审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30号/(2021)最高法民再121号 裁判要旨 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中,查明据以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系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恶意取得的,应认定商标权人取得权利商标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其据此提起商标侵权之
发布时间:2023.09.14 -
“南京同仁堂”中华老字号及其“乐家老铺”驰名商标的?;ぐ?/h4>
【案件索引】 一审:南京中院(2016)苏01民初100号 二审:江苏高院(2017)苏民终437号 【裁判要旨】 终止合作后,行为人仍继续使用权利人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字号、商标,误导公众的,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南京同仁堂药业公司前身系北平同仁堂京都乐家老铺南京分号,1926年在南京开业,2006年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注册的“乐家老铺及图”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南京
发布时间:2023.10.24 -
京东、中信等多家企业发布声明公开打假
热点事件: 近期,多家民营企业及中央企业密集发布声明公开打假,指出一些公司或个人冒用其名称、商标、字号等,误导公众,涉嫌违法,引发广泛关注。 京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严正声明称,近期部分企业和个人冒用“京东”“京东授权合作商”等名义对外开展投融资、招商等商业活动,均未经京东集团授权,与京东无关,京东集团已采取刑事报案、民事诉讼、行政举报等方式,依法追究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除了民营企业外
发布时间:2023.10.31 -
“米芝莲”侵权“米其林”被判赔1000万元
11月20日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诉上海米芝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近日由该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被告上海米芝莲上诉,维持原判。上海米芝莲需立即停止侵犯米其林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1000万元。 “‘米芝莲’就是‘米其林’的意思” 米其林公司是成立于1863年的法国企业,世界著名的轮胎生产商和全球500强企业之一。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米其林公司先后
发布时间:2023.11.22 -
“巨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18)沪73民初459号 二审案号 :(2020)沪民终538号 裁判要旨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し段в悸瞧渲取⑾灾?、与被诉侵权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在个案中合理确定。 明知他人早已存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字号和简称,仍将他人字号登记为企业名称,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他人字号或包含他人字号的企业简称,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双方是否系具有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产生混淆和误认,致使他人利益
发布时间:2023.12.27 -
“蔡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考量因素。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卡尔蔡司股份公司(Carl Zeiss AG,简称蔡司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汉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简称汉克公司)、王某 蔡司公司是全球知名的光学镜头生产商和销售商,系“Carl Zeiss”“CONQUEST”等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其注册商标经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在光学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同时,“Carl
发布时间:2024.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