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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案商标著作权的认定
10月5日,杨华太登记成立广州市越秀区华视眼镜店,该店外部招牌及内部装璜上使用了“大众直通车眼镜超市”字样,其中“直通车”文字造型与原告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案“”完全一致。 司徒尚炎认为商标图案“”属于美术作品,其是该作品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以杨华太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请求杨华太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图案“”系对“直
发布时间:2017.03.21 -
原著的权利范围可以有多远?
法第十条规定的全部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另一方面,由于演绎作品具有与已有作品“求同存异”的特殊属性,使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与已有作品的著作权存在重合的部分,因而在行使时也必然受到已有作品著作权的制约和影响。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条规定暗含了这样一条规则:演绎作品著作权的行使
发布时间:2016.11.01 -
《专利创造性分析原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73民终29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孙富利,住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11号中国专利大厦。 上诉人(一审被告)孙超一,住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11号中国专利大厦。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俊士,住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路5号花卉园大楼。 上诉人孙富利、孙超一因与被上诉人刘俊士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知
发布时间:2016.10.31 -
损害哆啦A梦在先版权商标无效裁定书
相关法律事务。 二、申请人一方已在中国申请注册了第3162416号“哆啦A梦及图”商标、第3162508号“哆啦A梦及图”商标等(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多件“哆啦A梦”、“DORAEMON”及图形系列商标,并已将一些第三方主体早先申请注册的“哆啦A梦”商标转让至申请人一方名下。申请人一方对上述商标享有无可争辩的在先权利。 三、藤子?F?不二雄对《哆啦A梦》漫画作品及作品中的卡通形象享有在先著作权,“哆啦A
发布时间:2017.12.06 -
《延禧攻略》发声明斥盗播侵权
,情节严重的涉嫌触犯刑法,构成侵权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相关侵权行人应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屏蔽侵权内容。我司将坚决维护自身及合作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呼吁网友共同抵制不法行为,打击违法犯罪。
发布时间:2018.08.23 -
“电子秤”专利申请书及附图是否享有著作权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03民初11248号 原告:申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杨、吴洪钢。 被告:王雅苹。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娟。 原告申俊诉被告王雅苹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根据原告的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杨,被告王雅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申俊
发布时间:2018.08.23 -
从《产科医生》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看海报、剧照、截图的合理使用范围
该剧包括但不限于剧集、截图、海报等的著作权。豆网公司上述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请求判令豆网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乐视花儿公司享有涉案剧照、海报著作权,但乐视花儿公司有权就影视作品截图主张权利。网络用户的涉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系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豆网公司作为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更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乐视花儿
发布时间:2018.08.30 -
积木拼装玩具的著作权法?;?/h4>
——宝高(南京)教育玩具有限公司、熙华世(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金宝莱工贸有限公司、晋江市东兴电子玩具有限公司侵害立体造型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作者|谢慧岚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 基本案情 宝高(南京)教育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高公司)在2009年至2011年间对权利声明进行了公证,声明内容为宝高公司对声明书所附设计作品所有内容享有相关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在宝高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又形成了一些玩具
发布时间:2019.01.11 -
“找”到尊重
四万人的关注能找到爱尔兰歌曲《Down By The Salley Gardens》的著作权人吗?12月16日,歌手金莎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公告,希望找到上述歌曲的著作权人以获得翻唱许可。金莎称,她历经3年不懈努力,甚至通过爱尔兰词曲著作协会仍未能找到该曲的全部著作权人,最终她选择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预交著作权使用费,并在个人社交媒体上公布多种联系途径,期待相关著作权人能与之沟通使用事宜。 近年来
发布时间:2018.12.27 -
淘宝、梦之城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10民初21077号 当事人 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程 委托代理人:宋恬 被告:廖玲玲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之城公司)诉被告廖玲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