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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案件 | 评析“平针针织机”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确权程序中如何正确理解权利要求 涉案专利名称为“平针针织机”,专利号为ZL201610534695.0,专利权人为H.斯托尔股份两合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株式会社岛精机制作所。 该案专利权人是一家成立于1873年的企业,其创始人发明了世界上第一台编织双反面组织的手摇针织横机;无效宣告请求人是一家后成立的日本企业,其产品目前在电脑横机领域的占有率居世界第一。双方当事人作为针织横机领域的两大
发布时间:2021.09.07 -
无效案件中补充实验数据的审查需要考量那些要素?
发布时间:2021.11.02 -
英国知识产权局发起对标准必要专利的意见征集
?;ざ允凳┍曜贾凉刂匾募际醯?em>专利,被称为标准必要专利(SEP)。在不使用受这些SEP?;さ姆椒ɑ蛏璞傅那榭鱿?,制造商(或标准的“实施者”)很难创建符合标准的产品,例如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 标准和专利可以跨越多个学科和部门。让SEP持有者和实施者(使用它的企业)依照公平、合理和非歧视(FRAND)原则使用此类专利技术,对于确保市场的有效运作至关重要。 随着电信和汽车行业(例如导航系统)对使用无线
发布时间:2022.01.04 -
最高院知产法庭:专利权无效宣告时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
专利权无效宣告时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 ——(2020)最高法知民终225号 【裁判要旨】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非一经作出即发生确定的法律效力,在其产生确定的法律效力前,专利权仍属有效,侵权警告仍然具有权利基?。槐痪嫒苏攵郧秩ň嫣崞鸬娜啡喜磺趾?em>专利权之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键词】 发明专利 确认不侵权 无效 行政决定 先行裁驳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东莞银行
发布时间:2021.08.03 -
创造性判断中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认定规则
摘要:《专利审查指南》确定了创造性判断的“三步法”,其中第二步为“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实践中,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认定经常成为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本文将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情形,对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需要符合的条件逐一予以梳理。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对应的技术效果:(1)应与区别技术特征有对应关系;(2)应是说明书中记载的,或者虽未记载在说明书中,但本领域人员可以确认的
发布时间:2023.05.04 -
对于已被授权的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认定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裁判要旨 1. 外观设计?;さ氖歉挥忻栏胁⑹视糜诠ひ挡返男律杓疲蒙杓朴杀硎驹谕夤凵杓剖谌ㄎ募械氖油祭慈范?。 2. 对于已经被授权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要结合图形用户界面的自身特点进行判断。采用与制造实质相同的方式,将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应用于产品上,即可认定为实施了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 3. 实施图形用户界面设计,虽然涉及多个行为主体的行为,但硬件生产商、操作系统开发商以及
发布时间:2023.06.14 -
Acuitas就COVID-19疫苗专利起诉CureVac
生物技术公司Acuitas Therapeutics向弗吉尼亚州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德国的CureVac公司未能将与COVID-19疫苗相关的专利归属于Acuitas的科学家。 Acuitas周一在法庭上表示,其与CureVac在新冠肺炎大流行期间合作开发了用于信使RNA疫苗的脂质纳米颗粒技术,该专利申请中遗漏了该公司的科学家。 总部位于加拿大的Acuitas公司也开发了辉瑞和BioNTech
发布时间:2023.11.15 -
斯凯奇诉骆驼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骆驼家居公司)、广东中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公司)、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佳讯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斯凯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小春、刘越,被告骆驼服饰公司及中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献涛、吴方静,被告骆驼家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献涛、王慧娴,被告瑞佳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敏到庭参加诉讼
发布时间:2023.11.09 -
宁德新能源在与珠海冠宇的锂离子电池专利战中获胜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从JUVE Patent获悉,近日,德国慕尼黑地区法院作出一项裁决,根据该裁决,宏碁(Acer)不得再在德国销售含有珠海冠宇(CosMX Power)制造的锂离子电池的笔记本电脑,后者也不得在德国销售其单独生产的电池。目前,关于电池技术的专利纠纷正在增加。 总部位于中国的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Ningde Amperex Technology,ALT)是全球最大的可充电
发布时间:2024.04.12 -
VMI荷兰公司与萨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6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VMI荷兰公司(VMIHOLLANDB.V.)。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萨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VMI荷兰公司(以下简称VMI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萨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萨驰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的
发布时间:2024.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