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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生产商大疆创新科技公司与手机生产商大疆实业公司法庭对峙!“大疆”究竟属于谁?
提起“大疆”,也许许多读者都不会感到陌生。而许多读者可能不知道的是,近年来,公司名称中均包含“大疆”的两家公司之间围绕着“大疆”二字展开了较量。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审结了一起深圳市大疆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大疆实业公司)等与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疆创新科技公司)之间因“大疆”商标而引发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大疆”商标引纠纷 公开资料显示,大疆创新科技
发布时间:2020.10.23 -
“鲍师傅”亮剑维权,仿冒者无处遁形
“鲍师傅”自成为网红糕点品牌以来,在受到消费者热捧的同时,也饱受山寨、假冒等知识产权侵权困扰。为了给“鲍师傅”品牌正名,“鲍师傅”的运营商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鲍才胜公司)在积极扩大经营的同时,在全国各地发起诉讼,向山寨“鲍师傅”“亮?!?。 近日,“鲍师傅”的商标案有了新进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鲍才胜公司与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易尚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
发布时间:2020.12.03 -
两个“央美”,究竟谁真“美”?
中央美术学院(下称中央美院)是“央美”商标的商标权人。2019年,中央美院发现北京央美翰林原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央美翰林文化公司)未经允许在日常宣传中使用“央美原创”等标识,让公众误认为该公司与中央美院有所关联,于是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央美翰林文化公司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这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央美翰林文化公司立刻停止使用“央美原创”“央美
发布时间:2020.12.25 -
两个“央美”,究竟谁真“美”?
中央美术学院(下称中央美院)是“央美”商标的商标权人。2019年,中央美院发现北京央美翰林原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央美翰林文化公司)未经允许在日常宣传中使用“央美原创”等标识,让公众误认为该公司与中央美院有所关联,于是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央美翰林文化公司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这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央美翰林文化公司立刻停止使用“央美原创”“央美
发布时间:2020.12.25 -
因非法抓取抖音App短视频,刷宝App被判赔500万元
因认为刷宝App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抖音App短视频及用户评论并向公众提供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将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4000万元。 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创锐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 案情简介 ? 原告微播公司诉称,微播公司是抖音App的开发者和
发布时间:2021.01.19 -
中央依法治国办: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
知识产权领域执法,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是要服务保障畅通国内大循环和国际国内双循环。关键要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推动清理防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用法治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打通经济循环的堵点,推动形成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 三是要服务保障国家重大战略。要统筹调动法治力量,努力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
发布时间:2021.03.29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精选案例
案例一: 北京巴黎春天公司诉王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0120号】 原告北京巴黎春天公司于2000年9月1日登记设立,经营项目为婚纱摄影等。该公司分别于2000年9月4日、2005年8月25日申请注册“巴黎春天paris spring”图文组合商标及“巴黎春天”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婚纱摄影;摄影(截止)”。被告王某经营的海安县巴黎
发布时间:2021.04.16 -
刷宝App抓取抖音App短视频被判不正当竞争赔偿500万元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一件因抓取App短视频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件。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系抖音App的开发者和运营者,其发现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锐公司)大量抓取抖音App的短视频文件及评论内容,并在创锐公司经营的刷宝App上展现、传播。微播公司认为创锐公司的上述行为替代了抖音App向用户提供内容并以此获得用户和流量,攫取了微播公司的市场份额
发布时间:2021.05.17 -
“鹦鹉PARROT”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再审判决书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8)津民终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484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北方同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冰、何传标,被申请人鹦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志、商家泉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森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
发布时间:2020.12.04 -
最高法保护产权入选案例“和睦家”与某市“和睦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典型意义】 《产权?;ひ饧访魅芬螅骸耙婪ㄉ罄砩瘫昵秩?,加强品牌商誉?;?。依法审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破除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奔忧可瘫耆ㄋ痉ū;?,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是建设品牌强国,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案再审判决综合考虑请求?;さ摹昂湍兰摇鄙瘫旰妥趾诺闹纫约氨凰咔秩ㄈ说闹鞴鄱褚猓呐忻飨耘矢健昂湍兰摇币搅品裆瘫晟逃谋桓嫱V骨址干瘫耆ê筒徽?em>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全额支持其赔偿
发布时间:2021.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