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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排名中关键词隐性使用的司法认定
竞价排名,又称“搜索推广”,是指在互联网平台中,设置关键词并通过竞争出价的方式,获得有利排名位置,从而吸引客户的一种广告推广模式。竞价排名系在自然排名产生之后,由搜索引擎通过结合算法而开发的一种商业模式,现已被各互联网平台所使用,其性质也越来越明晰。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中,将之前暂行规定中“付费搜索广告”改为“竞价排名”,并在第9条规定“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
发布时间:2023.10.25 -
“hegen”奶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奶瓶是婴幼儿成长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日常用品 ,消费者在选择奶瓶时,往往会选择一些知名品牌,然而有一些竞争企业为了牟利,通过抄袭设计、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恶意攀附知名奶瓶品牌,以达到提升自己产品市场占有份额的目的。近期,我院审理了一起与知名奶瓶品牌“hegen”有关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基本案情】 (该图片为审理中实际拍摄的“hegen”奶瓶外观) 原告甲公司作为“hegen
发布时间:2024.02.21 -
“保定鹿王”仿冒“内蒙古鹿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判决书
内蒙古鹿王公司)、蠡县德嘉商贸有限公司(简称蠡县德嘉公司)、保定鹿王毛纺有限公司(简称保定鹿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朝、赵*、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内蒙古鹿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献磊和黄克,上诉人蠡县
发布时间:2024.05.27 -
滥用知识产权制度全方位“围追堵截”真正权利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苏州世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康公司)与上海源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时公司)、行立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立公司)、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系国内罕见的集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恶意行政(行业协会)投诉、电商平台恶意投诉、不正当注册微信公众号、商业诋毁、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等为一体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世康公司是一家专业呼吸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其“MASkin”品牌防护
发布时间:2024.02.05 -
北京知识产权律师:被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进行网络诋毁如何维权?
问题咨询: 针对网络上的侵权信息,需要出具一份相对应的律师函,有空回电详谈。 北京知识产权律师解答: 您好! 根据您电话介绍的情况可知:集团公司与旗下子公司相互独立经营,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注册商标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与合作伙伴产生纠纷,合作伙伴在网络上发布讨债信息,使用了母公司的注册商标。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发布时间:2024.04.08 -
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百某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1.基本案情 四某公司是具有甲级测绘资质的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商,勘测制作了全国导航电子地图《(LBS088X-L176)》和《NI-MIFG(16Q2_v1.0)》(以下合称涉案地图),并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核批准使用。2013年-2016年四某公司授权百某网讯公司和百某在线公司在网站、地图软件产品、移动终端上使用涉案
发布时间:2024.05.17 -
自动跳过“芒果TV”开屏广告不正当竞争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湘01民终68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希仁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上诉人湖南希仁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2)湘0103民初
发布时间:2024.05.06 -
改装海尔产品销售运营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案
”标识,东莞某经营部宣传投放被诉侵权产品并收取相关经营款项,广州某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东某公司将原告的“统帅”牌家用洗衣机增加“Haier”标识改装成商用洗衣机,将原告的商用洗衣机改装并增加“弗尼亚”标识,再将上述改装产品销售或运营的行为影响了原告商标的识别功能和品质保障、信誉承载功能的
发布时间:2024.09.09 -
“简历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40673号 原告:某信息技术公司。 被告:某科技公司。 原告某信息技术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信息技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谢某,被告某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信息技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科技
发布时间:2024.08.30 -
开发拦截、过滤开屏广告的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过滤服务提升了自身商业价值,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2万元。 B公司辩称,其开发的APP是通过设置“跳过”作为关键词的形式,帮助用户点击某视频APP开屏广告中原本就有的“跳过”按钮,而非过滤了开屏广告,且其与A公司某视频APP并非同一行业的软件,两者不存在竞争关系。 02 法院审理 本案为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如下: 一是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A公司
发布时间:2024.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