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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航考试学校与中创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具体而言, 一、中创公司使用第1985953号“启航学校Qihang School”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启航考试学校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仅从表面形式上看,中创公司的课程宣传单及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其攀附启航考试学校商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意图十分明显。 1.中创公司课程宣传单中的“中创
发布时间:2018.03.01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应当慎重,以防止因不适当扩大不正当竞争范围而妨碍自由、公平竞争 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启航学校经注册登记依法获得企业名称权。2001年10月18日,贵阳市云岩区启航英语培训学校(以下简称贵州启航学校)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985953号“启航学校Qihang School”(以下简称涉案商标),并于2003年4月7日被核准注册。在涉案商标的申请日前,经过广泛、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启航学校的企业名称以及“启航”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就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中创公司的主要股东苏某被启航
发布时间:2018.03.01 -
“施耐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0.11.25 -
涉“看见音乐”企业字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8)沪0110民初21430号 二审案号:(2019)沪73民终384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擅自将他人在先使用、已取得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作为企业字号来使用,引人误认为该商品由他人提供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看见音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欢唱网络科技(上海
发布时间:2020.08.31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价格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 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
发布时间:2025.11.25 -
知识产权服务首次纳入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采用新型服务模式和技术方法,提供知识产权的确权、检索、分析、诉讼、数据采集加工等基础性服务的支撑技术等服务,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比涨?,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出台,按照《办法》所附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知识产权服务首次纳入高技术服务企业。 “此次完善后的《办法》将知识产权服务纳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列,不仅
发布时间:2016.03.22 -
央行再放信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融资产品
近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研究局局长王信、宏观审慎管理局局长霍颖励、金融市场司司长邹澜介绍金融支持区域改革开放创新工作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邹澜就如何推进区域金融改革,促进民营、小微企业降低融资成本作出介绍。他指出,针对民营、小微企业缺乏抵押担保品的情况,人民银行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融资
发布时间:2019.08.09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和优惠备案新变化
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面向中小企业降低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门槛,加大对科技企业的普惠性政策扶持,促进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同时,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的备案管理也有所变化。
发布时间:2016.03.21 -
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企业字号的认定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姚建军) 【案号】 (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272号 【裁判要旨】 企业名称是用于识别市场主体的重要标识,企业对其企业名称在一定的区划和行业领域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使用“国际”字样是突出其经营特点的限定语,无法体现市场主体的识别功能,不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企业字号;攀附他人在一定区域内具有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字号,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属于
发布时间:2016.08.25 -
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企业字号的认定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姚建军) 【案号】 (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272号 【裁判要旨】 企业名称是用于识别市场主体的重要标识,企业对其企业名称在一定的区划和行业领域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使用“国际”字样是突出其经营特点的限定语,无法体现市场主体的识别功能,不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企业字号;攀附他人在一定区域内具有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字号,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属于
发布时间:2016.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