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垄断协议
-
山东首案!菏泽汽车行业协会垄断车展市场被罚30万元
记者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网站获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菏泽市汽车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毒龆ㄊ椤分兄赋?,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对菏泽市汽车行业协会垄断车展市场的行为处以罚款30万元。 《决定书》指出,近年来,菏泽市汽车行业协会以汽车销售行业竞争激烈、市场混乱、各种车展繁多为由,以协会为实施主体,通过发布通知、召集会员单位开会、组织会员单位签订
发布时间:2019.11.06 -
牙科产品经销商康健苗苗诉牙科器械生产商登士柏实施纵向垄断协议案民事裁定书
。 法定代表人:林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律师。 上诉人登士柏(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士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康健苗苗(杭州)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健苗苗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日作出的(2019)浙01民初32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登士柏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其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原审
发布时间:2020.09.11 -
惠州机动车检测垄断协议案件分析: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会议上针对涨价事宜交流讨论,存在相同行为、意思联络,构成协同行为。 二、法律适用 普通的经营者如果实施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根据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相一致的原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行业协会是一个团体组织,由同行业经营者组成,虽然行业协会作为一个法人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但是单纯只让行业协会承担责任,无法达成《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我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对经营者与行业协会的达成垄断协议行为予以规定
发布时间:2020.05.29 -
关于横向垄断协议项下“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认定建科公司及其他18家混凝土企业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聚会、微信群等形式就统一上调混凝土销售价格事宜进行商议和信息交流,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综合考虑建科公司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对市场竞争损害程度轻、影响范围较小等因素,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发布时间:2023.11.06 -
最高院就烟花爆竹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
)横向垄断协议纠纷三案作出判决:金大生公司、瑞晟公司、云礼公司、新权公司、供销公司、鹤城公司立即停止实施涉案横向垄断协议;启东烟花爆竹协会立即停止帮助实施涉案横向垄断协议。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1日,启东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共同发起成立启东烟花爆竹协会,并由金大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施某兵出任会长,其余五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任副会长。2011年8月,该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发出《给全市烟花爆竹经营户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5.01.10 -
“幼儿园”横向垄断协议案二审判决书
)、进贤县温圳镇才艺幼儿园(以下简称才艺幼儿园)横向垄断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的(2021)赣01知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22日询问当事人,于2022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艺术幼儿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黄**,被上诉人六佳一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发布时间:2024.09.24 -
幼儿园横向垄断协议案
支付补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五家幼儿园签订涉案协议并确认了收费标准,划分了当地幼儿园市场,该行为明显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且在特定时间内实现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涉案协议因违反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故判决驳回艺某幼儿园的诉讼请求。艺某幼儿园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协议明确约定了固定和上涨价格、个别经营者退出相关市场等内容,不仅明显具有排除、限制
发布时间:2024.06.25 -
“驾校联营”横向垄断协议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台州市路桥洲际汽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金利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该十三家被上诉人以下统称东港公司等十三家被诉驾培单位,东港公司等十三家被诉驾培单位和吉利公司、承融公司以下统称涉案十五家驾培单位)以及原审第三人台州市路桥区浙东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东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9)浙02知民初
发布时间:2024.09.24 -
“汽车销售”纵向垄断协议后继诉讼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上海逸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隆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的(2018)沪73民初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通用公司商业秘密,于2021年7月2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缪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李*,被上诉人通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
发布时间:2024.09.25 -
湖北PVC(聚氯乙烯树脂)销售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号 当事人: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依法对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宜化公司”)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于2017年9月5日依法向湖北宜化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
发布时间:2017.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