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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建工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最高法知民终45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秦某华。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上诉人重庆某公司(以下简称建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某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
发布时间:2025.05.13 -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 (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垄断协议
发布时间:2019.11.12 -
湖北PVC(聚氯乙烯树脂)销售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号 当事人: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依法对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宜化公司”)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于2017年9月5日依法向湖北宜化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
发布时间:2017.10.18 -
因专利侵权纠纷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反垄断审查
【裁判要旨】 因专利侵权纠纷达成的和解协议,如与涉案专利?;し段狈κ抵使亓?,所涉产品超出涉嫌侵权的产品范围,其核心并不在于保护和行使专利权,而是以行使专利权为掩护,实际上追求分割销售市场、限制商品生产和销售数量、固定价格等效果的,可以认定为横向垄断协议。 【关键词】 横向垄断协议 专利侵权 和解协议 专利权?;し段?涉嫌侵权产品 【基本案情】 在上诉人上海某设备制造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汉某变压器
发布时间:2023.11.17 -
案例研究:原料药领域包销协议相关行为的反垄断分析
原料药作为生产药物制剂的原料,其稳定供应是保障药物制剂稳定生产、满足公众用药需求的前提。然而,近年来,原料药领域垄断行为时有发生,原料药大幅涨价甚至断供的现象屡见不鲜,损害了下游医药生产企业和患者的合法权益。2011年以来,仅反垄断执法机构公开处罚决定的相关案件就有10余起。在这10余起案件中,有7起涉及包销行为,其中4起案件认定包销协议下的相关行为违反《反垄断法》。 一、包销何以盛行于原料药
发布时间:2020.07.17 -
垄断纠纷的不可仲裁性——南京嵩旭科技有限公司诉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垄断纠纷案
极高的销售目标,进一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现垄断,攫取暴利,直接侵害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3.三星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发货过程中,任意更改订单强制搭售嵩旭公司不要、市场销售不畅的商品; 4.三星公司通过纵向垄断协议分割销售市场,严格控制销售区域,限制市场竞争,非法??睿袢?em>垄断利益; 5.三星公司多年来在世界各地实施垄断侵权行为,获取暴利。请求法院判令三星公司: 1.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
发布时间:2020.07.23 -
最高法就国内首起游戏行业横向垄断协议案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上诉人深圳市前?;镁惩缈萍加邢薰荆ㄒ韵录虺魄昂;镁彻荆⑺娜啪磐绻煞萦邢薰荆ㄒ韵录虺扑娜啪殴荆┯氡簧纤呷松钲谑性迫ね缈萍脊煞萦邢薰荆ㄒ韵录虺圃迫す荆┘耙簧蟊桓嫔钲诘谄叽蟮揽萍加邢薰荆ㄒ韵录虺频谄叽蟮拦荆?、北京多多迦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多迦游公司)、上海黑桃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桃互动公司)垄断协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作出裁定
发布时间:2025.04.02 -
经营者因横向垄断协议实施所受损失的推定及计算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横向垄断协议案作出终审判决,明确在横向垄断协议实施期间及协议终止后的合理期限内,经营者与该垄断协议实施者就垄断协议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签订并履行相关合同的,若无反驳证据,可推定该经营者因横向垄断协议实施受到损失。 2017年3月,某地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与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混凝土公司)签订商砼(即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由混凝土
发布时间:2025.05.13 -
最高院知产法庭: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包括,张仁勋系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的他人,因此不是本案适格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张仁勋的诉讼请求。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核心问题是,张仁勋作为本案横向垄断协议的实施者之一,其是否有权要求该垄断协议的其他实施者赔偿其所谓经济损失
发布时间:2021.05.10 -
“工业润滑油”轴辐协议案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31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呼和浩特市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物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发布时间:202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