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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尔公司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
利尔公司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4)绵知民初字第9号 二审案号:(2015)川知民终字第89号 再审裁定:(2017)最高法民申4902号 再审案号:(2018)川民再615号 裁判要旨 本案原告作为涉案专利的职务发明人,依法享有向专利权人主张专利实施后报酬的权利,专利权人无权拒绝。专利权人于专利实施前基于职务发明人所做的技术贡献给予的绩效工资、股权激励,皆不属于《专利法
发布时间:2020.06.30 -
美国联邦法院:人工智能不能成为专利的发明者
Bootstrapping of Unified Sentience,统一感知自动引导设备)产出了Neural Flame(一种以新颖且富有创意的方式闪烁以吸引注意力的警示灯)和Fractal Container(一种基于分形几何的饮料容器),应该允许其被列为专利中的发明人。 DABUS发明的分形食品容器,有利堆叠与机械手臂操作。 透过特定模式模仿人类神经活动、吸引更多注意力的警示灯。 本次美国
发布时间:2021.09.10 -
德康威尔公司与安格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为201620358309.2,发明人为温远强、谢美容、温海桥、温东辉、温久坤、马永超。原告认为,案涉争议专利的结构、功能、组成部分与温远强等在原告处参与的“工字型无铁芯直线电机”的设计方案具有很强的相似性,且温远强等人从原告处离职时间与案涉专利申请日时间间隔不满一年,故该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应归原告所有。综上,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过程中,原告当庭将其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名称为‘一种
发布时间:2018.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