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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式回忆   其他

我父亲不在了??当时我在外地服刑??当地政府把我房子买了???现在我想要回???政府部门说是他们埋葬了我吧所以把房子给买了??我想咨询一下

2010-03-28 18:17

您好! 政府部门代为处理你父亲丧事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因此而产生的有关费用应由你承担。但是,未经你授权,政府部门无权处分你名下或你继承的房屋,其处分行为依法当属无效,你可循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1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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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式回忆   其他

我想请教您一下

2010-03-28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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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   其他

徐律师,不是通过新闻进行小说创作,是在小说里的比赛情节里大量复原了比赛的文字,通过新闻稿件。?这个是要记者【多家媒体报道】,还是要围棋双方的同意呢。?因为日本有很多这类的小说、漫画也受到过这方面的质疑,不过最后都说明没有侵权。

2010-03-25 10:46

您好! 在小说里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的合理限度,即应取得作为权利人的记者(作者)的许可。 知识产权法具有很强的地域性,中日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对相关问题奉行的原则、标准不可能完全一致。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1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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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   其他

http://www.jjwxc.net/onebook.php?novelid=632062&chapterid=15附上地址,假如徐律师你有空的可以去看看,这是作者对于反抄袭联盟的证据的对比。

2010-03-24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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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   其他

网络小说,围棋类的。里面有大量的赛事描写,都运用了现实中的大赛的新闻稿件,中间有加入作者对人物的情绪描写,作者对人物的揣摩,作者并没有大面积改动,比赛的一些专业描写还是和新闻稿是一样的。请问这样属于抄袭,侵犯版权嘛。运用的稿件时间跨度很大。我是听说新闻稿件版权有时效?或者这些专业描写在各家媒体都能看见所以不算侵权?

2010-03-24 22:35

您好!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信息网络传播权?;ぬ趵返诹踔娑?,时事新闻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是,这种权利限制仅限于为法律规定的目的、以法律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使用新闻作品创作小说,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自由使用作品的情形,因此,小说作者应取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1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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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蛋   其他

请问一下,在网络被人欺骗500块知道对方帐号和手机号码可以去告对方么?

2010-03-22 22:55

您好! 如能够确定行为主体,即可起诉。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1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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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是灿   其他

是外观专利.不是外公

2010-03-21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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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361753   其他

我去年去10月分申请了一个外公专利,但今年国家出台了外观专利不受理了,现在该怎么办,是不是所有外观的专利都不受理呢?

2010-03-21 15:56

您好!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 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依据上述规定可知,国家专利局依然依法受理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只不过,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原则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条件与修改前的专利法之规定相比有所改变。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1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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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梅   其他

徐律师:????衷心感谢您在百忙之中为我指点迷津?;褂幸晃侍獠皇呛芮宄肭虢桃幌拢何液透盖资钦馓状允樽柿系乃鸭?、整理、??闭?,资料提供者都按规定每篇都署有口述者姓名,有的要报酬,当时就付了报酬;没有要报酬的,后来以丛书抵酬。因前期搜集工作投入很大,后来无力出版。故采取共同投入,以书抵资的办法予以出版的。主编署他人姓名,搜集、校勘署我父亲姓名,封面下面还署有牵头单位名称(某某单位《汇编》编辑室)。因是自费出版,没有报酬,我父亲只得他出资印刷的部分丛书。按照《著作权法》条文的规定: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请问:这套丛书我父亲是否拥有著作权、复制权?如第三者想重新包装是否涉及原主编和原牵头单位?

2010-03-19 15:12

您好! 如您所述,由于您父亲是《汇编》丛书的实际搜集、整理、??闭撸虼?,我认为,《汇编》丛书的整体著作权由您父亲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均属于著作权的诸多权能之一。原署名主编的个人及署名编辑室的牵头单位是汇编工作的参与者、组织者,当《汇编》丛书再版时,仍应据实署名。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徐新明律师 201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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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梅   其他

徐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个知识产权?;の侍狻N腋盖状咏ü翱贾辽鲜兰?0年代初,花费了毕生心血和大部分积蓄,自费抢救、挖掘、搜集了一个剧种的传统剧目,计600万字。在自己无力出版,省内多方呼吁求助出版无果的情况下,自1990年开始,在外省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由对方主编,我父亲和我花了10多年时间,负责整理、???,结集为《汇编》(共15集),封面印有主编姓名、我父亲署搜集、???,每个传统剧目都按规定署有口述者的姓名及牵头单位名称。后由多人共同出资内部出版(省级内部书号)。现我省有关职能部门想以传统知识产权?;さ拿?,重新包装出版,作为他们的“政绩”。我想问的问题是:一、这套《汇编》丛书受不受《著作权法》?;ぃ慷?、有关部门的作法是否侵权?三、我父亲花费的心血和投入能否得到补偿?四、遇到这样的事我应该如何?;ぷ约旱娜ㄒ???????浪费您的宝贵时间,请您在百忙之中予以回复,给我指出一条法律维权之路。谢谢!

2010-03-18 14:45

您好! 谨对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1、您所述的《汇编》系列书籍,其内容虽然涉及作为遗传资源的传统剧目,但抢救、挖掘、搜集、汇编、整理传统剧目的行为蕴含了行为人的心血和智力劳动,形成了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应当受到法律的?;ぁ?2、有关部门的做法违反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禁止。 3、您父亲及您对《汇编》丛书所有的精神权利及财产权利均受到法律的?;?,你们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4、最为有效的维权途径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徐新明?律师 201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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