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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金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亲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二审判决书
诉讼代理人:吴体恩,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马头镇明远西路366号(企业孵化中心)。 法定代表人:黄在淮,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亲耕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的
发布时间:2026.03.02 -
山东圣某种业公司vs青岛立某专业合作社侵害大豆植物新品种权 一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5.04.16 -
涉品种审定的生产行为是否属于“为商业目的”的认定 含判决书
【裁判要旨】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生产者主张其为提供品种审定所需种子进行生产故不属于“为商业目的”的,应当结合其是否已经完成育种、生产规模是否超出审定中比较试验所需用种数量、是否存在其他目的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关键词】 民事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品种审定 为商业目的 【基本案情】 某育种科技公司诉称:其系品种权号为CNA2008****.4、名称为“金系865”玉米植物新品种
发布时间:2025.12.11 -
最高院第28批指导案例160号| 蔡新光诉润平商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蔡新光诉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7月23日发布) 裁判要点 1.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是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是品种权人行使排他独占权的基础。授权品种的保护范围不限于申请品种权时所采取的特定方式获得的繁殖材料,即使不同于植物新品种权授权阶段育种者所普遍使用的繁殖材料,其他植物材料可用于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亦应当纳入植物新品种权的
发布时间:2021.07.30 -
最高院种业知产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九)| 酒泉某豫农业科技、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酒泉某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一审: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902刑初160号 【简要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系酒泉某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该公司将自己繁育的种子及从他人处收购的辣椒籽进行加工、包装后,以“豫椒王”品种向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种子管理站申请生产经营备案,后因质量问题未能申请成功。2018年12月,该公司将“豫椒王”辣椒种子
发布时间:2021.09.08 -
“卢桉1号”悄变“86号”?法院依法守护植物新品种
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判决B某、C公司及D公司停止销售侵害名称为“卢桉1号”的植物新品种权的繁殖材料;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开支合计80万元。 法官说法 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是植物新品种权的?;し段?,是品种权人行使排他独占权的基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发布时间:2026.03.17 -
“真假混卖”种子行为的责任认定,含判决书全文
【裁判要旨】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侵权人将真实种子与侵权种子进行“真假混卖”,实施套牌侵权行为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重点考量该侵权行为的隐蔽性以及给品种权人带来的维权成本增加等因素,加大判赔力度。 【关键词】 民事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真假混卖 处罚决定 套牌 包装袋 【基本案情】 三某种业公司诉称:其系“远科105”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新疆某玉公司
发布时间:2025.12.29 -
新疆九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VS三某种业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广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6日作出的(2022)新01知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1月12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新疆九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忠汉、李娟,被上诉人三某种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芬、张克杰到庭参加询问,一审被告新疆七某公司
发布时间:2025.12.29 -
最高院种业知产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十)| 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刑初102号 【简要案情】 2017年1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赛某某雇佣齐某某(另案处理)在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非法从事种子生产、销售。赛某某从甘肃等...
发布时间:2021.09.08 -
最高院种业知产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六)| 江苏省高科种业诉秦永宏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秦永宏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407号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1453号 【基本案情】 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种业公司)为水稻新品种“南粳9108”的独占实施许可人,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害水稻“南粳9108”植物新品种权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高科种业公司认为秦永宏未经许可擅自
发布时间:2021.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