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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组合设计抗辩分析
体育用品公司拥有一项名称为“运动鞋”的外观设计专利。原告认为被告某科技公司通过淘宝网店销售的一款鞋子产品的外观与其专利近似,落入专利权的?;し段?,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抗辩称,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与原告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另外,被诉侵权产品系采用现有设计,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属于一项在先的鞋面的外观设计和一项在先的鞋底的
发布时间:2024.06.18 -
包含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策略分析及建议
包含变化状态产品涉及的产品种类中,大型机械及其活动的零部件、变形玩具类有较强的代表性。近年来,随着权利人知识产权?;ひ馐兜牟欢咸岣?,知识产权侵权和维权的案件越来越多,在外观设计领域也出现了一些典型案例。在此基础上,相关学者也给出了针对性的申请策略。 关于包含变化状态产品申请策略的问题提出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5.2.5.2节中提及“变化状态产品,是指在销售和使用时呈现不同状态的产品
发布时间:2024.04.10 -
上海某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某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一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113号民事判决(2016年12月23日) 裁判要旨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在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时,既应考虑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似性,也应考虑其差异性。应分别考察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同设计特征与区别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进行判定。 关键词 民事
发布时间:2024.05.29 -
评析“运动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社会大众对知识产权的?;ひ馐逗捅;ば枨笾鸾ピ銮浚虼巳ɡ逋坏奈侍庠嚼丛蕉嗟爻鱿衷诠谑右爸小>」懿煌嘈偷娜ɡ蟊;さ目吞宀煌谔厥馇榭鱿?,这些客体会在同一载体上重合或重叠。以外观设计为例,不同客体的外观设计可以分别受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但当不同主体在同一载体上分别享有上述不同类型的权利时,就可能发生不同知识产权的并存或竞合的情况,导致不同主体的
发布时间:2024.07.23 -
浅析补强证据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程序中的认定问题
反驳对方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若举证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不足,就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交补强证据进一步补强举证证据,以达到最终的证明目的。 本文通过对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程序中补强证据的提交规则以及具体认定加以探析,以期为当事人针对性地补充证据支持己见提供参考借鉴。 【理念阐述】 补强证据的作用主要是支持主证据,从不同的角度来印证、担保、重复主证据的证明力
发布时间:2024.08.27 -
透明材料对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影响
裁判要旨 如果一项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是由透明材料制成,则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内部的可视部分应当视为该专利保护范围的一部分,属于设计元素之一。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没有限定使用透明材料,而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是透明材料,一般情况下产品材料的变换不会对侵权判断造成影响。但被诉侵权产品因采用透明材料,内部结构清晰可见,按照“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比对原则,侵权设计与专利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明显不同的,应当认定
发布时间:2024.10.15 -
外观设计专利单独对比的特殊情形
【弁言小序】 在判断涉案专利是否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时,均应当遵循单独对比原则,即将涉案专利与一项外观设计单独进行比较,不得将涉案专利与多项外观设计组合后进行对比。值得注意的是,单独对比原则要求仅使用一项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但并未限制仅使用一篇对比文件进行对比,因为一项外观设计也可能记载在多篇对比文件中。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对于套件产品外观设计
发布时间:2024.12.10 -
对外观设计视图“清楚表达”的理解
外观设计专利是我国专利制度中的一种,在我国的发展极为迅速,申请量增长很快。无论在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还是后续?;ぶ?,《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都是极为重要的内容,其规定的“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即“清楚表达”),是对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中提交图片或者照片的硬性要求,是否“清楚表达”能够体现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质量,亦关系到其获得的专利权是否稳定
发布时间:2021.05.18 -
外观设计对比时对尺寸绝对值和相对比例关系的考量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件,明确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通常并不记载和限定具体的长宽高数值,故一般无法将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长宽高绝对值进行具体对比。但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或者照片能够体现该外观设计不同部分之间的相对比例关系的,可以将该相对比例关系作为确定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之间相同点或区别点的依据。 涉案专利系名称为“座椅(EPP笑脸2)”的外观设计专利
发布时间:2025.11.05 -
上诉人戴某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苏州华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戴某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苏州华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戴某、名称为“座椅(EPP笑脸2)”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针对华某公司就涉案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601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5.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