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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缝合器械”专利权属案
【案号】 (2022)最高法知民终1330、2365号 【基本案情】 万某系专利号为202020661599.4、名称为“缝合器与缝合针套件”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以及申请号为202010343019.1、名称为“缝合器、具有缝合器的治疗装置以及治疗系统”的发明专利的专利申请人。浙江左某医疗技术公司认为,万某曾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职期间完成的上述两项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相关权利应归
发布时间:2024.08.27 -
“医用缝合器械”专利权属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23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左元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32幢一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平,男,195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诉人浙江左元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平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的
发布时间:2024.11.06 -
桶装水外观设计遭仿制,广东高院二审判决仿制链条四方共担赔偿的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5.06.30 -
最高法院改判技术秘密申请专利权属纠纷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最高法知民终218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城南园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某甲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某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1.30 -
专利权共有人单独实施专利所获收益的分配
专利权共有人单独实施专利所获收益的分配 ——(2020)最高法知民终954号 【裁判要旨】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未就权利行使作出约定,共有人之一单独实施专利,其他共有人以专利权共有为由,主张分配单独实施专利所获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上诉人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温州医院)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汇利斯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利斯通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
发布时间:2021.12.07 -
“无创肝病诊断仪”发明专利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ELASTICITE)。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市Berri街38号(38ruedeBerriParisFrance)。 原审被告:中日友好医院。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东街。 上诉人无锡海斯凯尔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斯凯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弹性测量体系弹性推动公司(以下简称弹性测量公司)、原审被告中日友好医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年1月31日作出的
发布时间:2024.10.18 -
广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2公司)、一审被告广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3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3年1月4日作出的(2021)粤73知民初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8月29日、2024年6月7日两次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某1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
发布时间:2025.07.10 -
“共享充电宝”友电被认定专利侵权:一审赔偿来电科技40万元
共享充电宝专利纠纷又有新动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共享充电企业广州友电科技赔偿深圳来电科技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40万元。 早在2016年7月,来电科技曾以侵犯其3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将云充吧告上法庭,被称为共享充电第一案。来电科技先后在一审和二审中获胜,云充吧被判侵犯来电科技2项专利权。继云充吧后,来电科技后来又相继起诉街电、友电等侵权。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8.02.06 -
“远程软件服务系统”专利侵权二审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民终206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 北京速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林,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立业,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零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翔,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速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速帮网络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
发布时间:2018.04.18 -
SEB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中山市金朗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横东村永兴工业区(正信灯饰公司侧)。 法定代表人欧贤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SEB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第315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
发布时间:2017.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