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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亚化再胜!德法院判定YAG专利有效,驳回亿光所提的无效诉讼
日本LED大厂日亚化学工业(Nichia Corporation)29日宣布,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判决,确认日亚化所持有的德国YAG专利(EP936682、德国对应号为DE69702929)有效,并据此将台湾LED制造商亿光德国子公司Everlight Electronics Europe GmbH(以下称“德国亿光”)所提起之专利无效诉讼全部驳回。 值得一提的是,该判
发布时间:2018.08.30 -
完美反击!起诉大疆侵权的5项无人机专利被判无效
已经广泛应用于无人机领域,尤其是多旋翼无人机,属于目前无人机领域的常见功能。在涉诉的五件专利中,其中四件经过多次易手,主要的技术方案就是“无头模式”,一种以??仄鞫欠尚衅鞣较蛭嫉囊?胤尚心J??!拔尥纺J健辈僮飨敕ㄔ诤茉缫郧熬陀腥讼氲剑⑶乙丫邢喙氐?em>专利和公开文件,很显然,这些专利的有效性是值得怀疑。因此,大疆决定通过申请对方专利无效的方式来进行有效的应对。 围绕手中持有的5项专利
发布时间:2019.08.21 -
全案改判:最高法采信“补强性公知常识证据”
具备创造性。 二审期间,费某提交了多份教科书证据,包括1997年美国焊接学会出版的《焊接手册》以及2013年出版的《激光焊接技术手册》,用以证明激光焊接技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焊接方法,且应用于动力传动系统的轮毂和转轴连接,属于公知常识。 根据司法解释,虽然专利确权行政案件二审原则上不接受新证据,但“用以证明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已主张的公知常识等情况”的证据除外。这意味着,公知常识证据可以突破
发布时间:2026.04.10 -
七年磨一剑:徐新明律师代理的怡丰公司立体停车库发明专利无效纠纷案终审胜诉
提要: 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丰公司)拥有一项专利号为200710124309.1、名称为“垂直移动类仓储式机械立体停车库”的发明专利(即本专利)。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地生公司)分别于2014年12月17日、2015年5月21日先后两次针对本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第一次无效
发布时间:2022.04.20 -
徐新明律师代理的怡丰公司智能立体停车库发明专利无效纠纷案胜诉
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5年6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宣告怡丰公司的上述发明专利5项权利要求全部无效。怡丰公司决定委托徐新明律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开庭审理,2017年8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50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认定怡丰公司的上述发明专利5项权利要求全部具有创造性,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一审判决送达
发布时间:2018.01.08 -
哈尔滨松北热风炉厂与哈尔滨松花江热风炉厂“快速组合式换热器”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纠纷案
规定,无效宣 告程序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即被告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应当遵循请求原则,并针对当事人的请求依法进行审理。由于第三人在口头审理时明确主张其针对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中包括附件7、附件8、附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方式,因此被告在第193019号决定中,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已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对附件8和附件2所公开的内容予以进一步评述,仅是对第三人
发布时间:2017.12.07 -
新颖性评判中对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顼晓娟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弁言小序】 在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当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的新颖性无效理由中引入“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时,如何把握新颖性判断中“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这一适用标准,是目前新颖性审查实践中的难点,而现行审查指南中就该适用标准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仅给出简单的示例,因此审查事务中存在进一步对该适用标准进行明确的需求,以便更加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本文
发布时间:2016.03.22 -
专利权侵权中被告应承担的原告律师费确定规则
专利外观设计不相同也不近似,被告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即使构成侵权,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也过高。被告坤森公司未作答辩。 另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原告请求就涉案专利出具了评价报告称,作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的初步结论。本案诉讼期间,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认为授权外观设计与对比设计
发布时间:2017.07.03 -
浅析专利无效程序中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主张的举证问题
摘要 随着科技创新的快速发展,创新主体在创新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提前公开的问题。针对此情形,新颖性宽限期制度救济作用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为了更好地理解该制度,本文从典型案例出发,对专利无效程序中新颖性宽限期的举证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剖析,以期为日后的审查工作提供借鉴。 关键字 新颖性宽限期 无效程序 举证 引言 世界上主要国家的专利申请均采用先申请制,因此申请日对一项专利而言具有
发布时间:2025.02.11 -
通信领域跨代际标准结合启示的判断
、装置及系统”(专利号:ZL201210137097.1),专利权人为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大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三星公司)。专利权人2023年2月向福建省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三星公司侵权诉讼,同时向德国慕尼黑法院提出侵权诉讼,请求人三星公司于2023年7月开始在中国提出多项无效宣告请求,本案是三星在中国提出无效大唐公司专利的系列案之一,并于2023年10月
发布时间:2025.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