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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在创造性判断中的考量
、原审第三人杜文文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涉及专利号为ZL201520653490.5、名称为“云台”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大疆公司。杜文文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812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无效,在权利要求2-5、7-18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 大疆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
发布时间:2021.08.09 -
申请人专利复审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第一三共株式会社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再审判决书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此以不符合上述规定而不予接受该修改文本并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在专利无效的口头审理阶段,万生公司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接受该不属于并列技术方案的删除的文本也当庭表示同意。关于创造性判断,证据1并没有定义或记载万生公司所述的取代基R1、R13、R2、R3、R6、R7、R8同时分别是“R1代表4位连接的
发布时间:2018.02.07 -
块状组合式换热器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意见陈述书
意见陈述书正文 合议组: 请求人认为,专利号为ZL03260181.6、名称为“块状组合式换热器”、专利权人为哈尔滨市松花江热风炉厂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特请求宣告其全部权利要求1-3无效。 一、相关对比文件及证据的信息 请求人提供如下对比文件及证据: 编号 对比文件/证 公开日 1 CN86102704 1986-11-05 2
发布时间:2012.05.31 -
哈尔滨市松花江热风炉厂与哈尔滨市松北热风炉厂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附件7为不同的技术领域,无法进行结合。对此本院认为,首先,第193019号决定对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认定,或是基于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的显而易见性,或是基于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和选择,即仅仅通过上述附件7所公开的内容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就足以认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其次,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2.3的规定,无效宣 告程序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即被告在专利无效
发布时间:2014.04.09 -
哈尔滨市松北热风炉厂、哈尔滨市松花江热风炉厂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朱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哈尔滨市松北热风炉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铺镇新华村。 法定代表人韩国臣,厂长。 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市松花江热风炉厂(简称松花江厂)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 -中知行初字第1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
发布时间:2014.04.09 -
(2020)最高法知行终93号盖组织管理及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纳斯威电子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宇,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深圳纳斯威电子有限公司。住XXXX。 法定代表人:吴西臣,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盖组织管理及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盖组织公司)因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纳斯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斯威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7
发布时间:202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