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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药特征对医药用途权利要求不具有限定作用
不具备创造性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结论正确,应予维持。 基因技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一、一审法院关于包装插页中的用药禁忌说明(“避免蒽环类化疗药物和抗体组合使用”)对权利要求1、9不具有限定作用的认定,是否违反了辩论原则,构成程序违法;二、包装插页中的用药禁忌是否构成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9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特征;三、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是否具备
发布时间:2017.05.15 -
创造性判断中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认定规则
,而前案中未予认定。导致这一区别的原因在于,该案中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不仅在说明书中有所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亦可从已公开内容中获得相关实验数据以验证这一技术效果。因此,尽管说明书中并未记载相关实验数据,也并不影响其被认定为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该案涉及一种晶型,专利申请人主张的技术效果为诉争技术方案具有SGLT2抑制作用,该技术效果在说明书中有记载,但无实验数据;专利申请人在无效程序中补交
发布时间:2023.05.04 -
十大案件 | 评析“平针针织机”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理解以至于不恰当地扩大或限缩权利要求的?;し段?。 本案通过专利无效程序,对权利要求做出正确的解读,更加清晰地界定了专利权的?;し段?,对于后续可能出现的专利侵权纠纷明确了权利客体的边界,给予专利权人与其创新高度和贡献程度相适应的?;?,体现出行政确权程序中既严格?;ぶ恫?、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审查理念。
发布时间:2021.09.07 -
无效案件中补充实验数据的审查需要考量那些要素?
发布时间:2021.11.02 -
某某科技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4)最高法知行终12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美某科技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 代表人:安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 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某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
发布时间:2025.07.31 -
深圳市某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裁判要点】 本案系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涉及“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及设备”专利(本专利)的创造性争议。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造粒塔塔高(本专利80-125米 vs 证据1低塔15-45米),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另一种生产尿基颗粒复合肥的技术方案”。结合公知常识证据2、12’等,现有技术已公开造粒塔高度选择及高塔造粒复合肥的
发布时间:2026.03.26 -
国家知识产权局、南某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诸暨市鹏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二审判决书
裁判要点 本案系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所涉专利为南某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为“一种止血夹”的发明专利。针对诸暨市鹏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被诉决定,一审法院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美国专利申请公开文件)与证据3(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重作。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
发布时间:2026.05.14 -
创造性评价中对位置限定和功能适配关系的整体考虑
【裁判要旨】 创造性评价中,如果本专利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位置限定和功能适配关系,应当整体考虑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及相互之间的配合关系以及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而不能简单地将每个技术特征孤立地与现有技术对比,进而不当低估整体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关键词】 行政 发明专利权无效 创造性 位置限定 功能适配关系 【基本案情】 南某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专利
发布时间:2026.05.14 -
垂直平移二维同步智能立体停车库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律师代理意见
原告律师代理意见 合议庭: 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徐新明律师,在原告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怡丰公司)与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第三人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地生公司)200710124309.1号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中,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经过对被告复审委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以下简称无效决定)及其采信的证据进行分析,现出具如下代理意见,供
发布时间:2017.05.10 -
徐新明律师团队代理的“有机废弃物的发酵干燥处理装置”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获胜
提要:2018 年 3 月,来自日本的中部??铺乜酥晔交嵘缫郧趾ζ洹坝谢掀锏姆⒔透稍锎碜爸谩狈⒚?em>专利权为由,将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徐新明律师团队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过程中,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责令福航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
发布时间: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