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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隐性使用的综合利益考量
内容提要 关键词隐性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司法实务界持不同意见,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是否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对其予以规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之下,有必要综合考量隐性使用行为对关键词广告服务提供者利益、商业标识权利人利益、关键词使用者的利益、消费者的一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看其是否有利于社会整体福利的提升。关键词隐性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对于未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
发布时间:2023.07.20 -
全国首例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跨行业?;す獾乩肀曛景该袷露笈芯鍪?/h4>
诉讼请求;由干邑行业办公室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被控侵权行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或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1)干邑行业办公室不是“干邑(Cognac)”地理标志的权利人和实际使用者,且“干邑(Cognac)”地理标志在2009年注册届满后没有延期已经失效,其亦不属于与福特中国公司、长安福特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使用
发布时间:2023.08.29 -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未注册商标的?;?/h4>
摘要:对未注册商标进行?;げ唤霰匾揖哂锌尚行?。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和第6条尚因制度缺陷无法为未注册商标提供有效保护,但是通过革新一般条款的适用理念,科学重构“不正当竞争”概念,采用“不正当竞争界定+重点示例”的开放立法,可以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未注册商标?;さ闹贫群?。同时前置性地在商标法中植入未注册商标系当事人财产的观念,强化对抢注行为的规制,可以增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发布时间:2024.10.15 -
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隐性使用关键词行为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隐性使用关键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可能性 三、隐性使用关键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正当性 一、问题的提出 在网络信息极其丰富以及电子商务非常普遍的时代,一方面人们通过网络获取信息以及商品或服务愈发便捷,另一方面公众又面临如何才能从海量信息中快速和有效地查询并获得自己需要的信息以及商品或服务的问题。而网络服务平台以及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关键词搜索和匹配功能,既
发布时间:2024.11.22 -
以关键词隐性使用探析《反法(修订草案)》第七条五项
,隐性关键词的使用方式是一种市场竞争的手段,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亦未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持该观点的判决有“鸿云”[5]案、“连信”[6]案等。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民再131号“海亮案”再审判决中认为,被告隐性使用“海亮”关键词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中,原告海亮集团系“海亮”商标权人,被告荣怀
发布时间:2025.01.26 -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2款兜底条款的适用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2款兜底条款适用的一般思路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2款兜底条款适用的具体步骤 摘要 抢票软件利用技术手段,为目标平台的用户提供不正当抢票优势,破坏了平台的购票规则,损害了平台的竞争利益,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长远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2款兜底条款的
发布时间:2025.11.27 -
新反法隐性使用首案一审判决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上海青浦法院公布了一例判决,该案涉及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互联网“关键词隐性使用”明确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实践。法院最终认定,被告逸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原告为蝶某网公司,运营“蝶某网”,该网站是时尚产业综合服务平台,提供设计趋势、咨询等服务。被告逸某公司,其核心业务是运营“POP趋势服装网”,提供与原告业务领域高度重合的服务,网站会员年费约1万元,与原告存在直接竞争
发布时间:2025.10.31 -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拟增加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即将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黄?;?3日在记者会上说,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增加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规定。 黄海华表示,根据各方面意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 一是,贯彻党中央关于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精神,增加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规定,修改完善治理平台“内卷式”竞争方面的规定。 二是,修改完善反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5.06.24 -
不知名字号的法律?;?/h4>
(作者:蒋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法)第五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蹲罡呷嗣穹ㄔ汗赜谏罄?em>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反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司法实践中,模仿中小企业不知名
发布时间:2017.04.17 -
不知名字号的法律?;?/h4>
(作者:蒋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法)第五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反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司法实践中,模仿中小企业不知名
发布时间:2017.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