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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818”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裁判要点】 本案系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恒某公司作为玉米品种“WH818”品种权人之一(获单独维权授权),主张伯某公司生产销售的“伯洪彩甜糯”“微风彩甜糯”杂交种使用“WH818”作为亲本繁殖,诉请停止侵权并赔偿52万元。法院委托鉴定显示被诉种子与“WH818”疑似具亲缘关系,伯某公司未提供亲本来源信息。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推定伯某公司为生产者(其使用自有商标、标注公司信息且未
发布时间:2026.03.26 -
武威金某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伟某作物育种科技有限公司、武威市古浪县永丰滩镇某河村村民委员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永丰滩镇新河村永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冰义,该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武威金某苹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苹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伟科伟某作物育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科伟某公司)、一审被告武威市古浪县永丰滩镇某新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新河村村委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3年2月6日作出
发布时间:2025.12.11 -
最高院种业知产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四)| 四川绿丹至诚诉泸州泰丰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四川绿丹至诚种业有限公司诉泸州泰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793号 一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1217号 【基本案情】 四川省绿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农业大学农学院、宜宾市农业科学院联合选育的“宜香优2115”水稻于2012年12月24日通过农业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于2016年3月1日获得了植物新品种权
发布时间:2021.09.08 -
最高法对“花式顶包”逃避侵权赔偿责任的行为 “说不”
最高法对“花式顶包”逃避侵权赔偿责任的行为“说不” ——(2021)最高法知民终884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针对一起侵害小麦植物新品种权的二审案件作出判决,结合被诉侵权公司在侵权事实发生前后一系列行为的连续性和目的性,最终支持了品种权人关于恶意逃避债务转让股权的被诉侵权公司原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该案被诉侵权公司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销售以白皮袋包装的小麦植物新品种
发布时间:2022.01.12 -
“农民自繁自用例外”的认定
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涉及“南粳9108”的水稻植物新品种(以下简称涉案品种)。高科种业公司是涉案品种权的独占被许可人。 高科种业公司认为,秦永宏未经涉案品种的品种权人江苏省农业科学院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南粳9108”水稻种子的行为,侵害了高科种业公司的权益,故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秦永宏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秦永
发布时间:2021.10.12 -
判断被诉侵权品种与涉案授权品种的同一性时不应轻易适用扩大位点加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三起涉及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三案争议均涉及五某公司于2015年获得授权的玉米新品种“WG646”,五某公司先后发现禾某公司于2022年在甘肃省临泽县的两个地块,于2023年在甘肃省景泰县的一个地块,分别使用授权品种“WG646”作为亲本非法生产、繁殖玉米杂交种。其中,禾某公司在临泽县两个地块系委托瞭某公司制种。五某公司针对临泽县两个地块的被诉
发布时间:2025.10.16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7批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92号 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7年11月15日发布) 裁判要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NY/T1432-2007 检测及判定标准的规定,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判定为近似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大于等于2,判定为不同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不足以
发布时间:2017.11.24 -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和现代种业强国建设,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近年来发生的品种权纠纷案件为基础,综合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所涉问题典型性、涉案作物种类的分布、案件类型等因素,经组织专家多次评审,最终确定十大典型案例并予发布。 1 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玉米“金海5号
发布时间:2019.01.16 -
河北衡大管理处与法润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以下简称衡大管理处)因与被申请人河北法润林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法润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终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5月9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36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衡大管理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王鹏占,被申请人法润公司的
发布时间:2019.05.16 -
以“高度盖然性”证据链破解品种同一性证明难题,“天使红”维权成功 二审判决书
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下称“郑果所”)系“天使红”石榴植物新品种权人?;崂硐貤馋紊┮涤邢薰荆ㄏ鲁啤皸馋喂尽保┘把钅澄淳砜?,生产、繁殖、销售与“天使红”特征相同的石榴繁殖材料。郑果所主张其行为构成侵权,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中,法院驳回郑果所全部诉讼请求。郑果所不服,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 四川高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1. 撤销一审判决; 2. 棽鑫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发布时间:2026.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