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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裁判观点】 广东创某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繁殖、销售“矩某紫水晶”蝴蝶兰繁殖材料的行为构成对漳州钜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责任。关于品种同一性认定,虽《检验报告》因对照样品来源合法性不足无法单独证明,但被诉侵权品种使用“紫水晶”名称系“矩某紫水晶”核心识别要素(“矩某”为钜某公司字号,蝴蝶兰属无其他授权品种使用“紫水晶”名称),且与授权品种在花序
发布时间:2025.10.15 -
河南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某某园艺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裁判观点】 河南某农科公司未经许可繁殖、销售“雪玉”蝴蝶兰的行为构成对中山某园艺公司“缤纷雪玉”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害及赔偿责任。关于品种同一性认定,虽《检验报告》因对照样品来源合法性不足无法单独证明同一性,但被诉侵权品种使用“雪玉”名称系“缤纷雪玉”核心识别要素(“缤纷”为中山某园艺公司字号,“雪玉”为品种特异性标识且无其他蝴蝶兰品种使用该名称),结合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在叶片
发布时间:2025.10.15 -
甘肃某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甘肃某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以下简称禾某源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4年5月15日作出的(2023)甘01知民初5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5年7月18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五某种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锋、尹程香,被上诉人禾某源种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顺伟到庭参加询问
发布时间:2025.10.16 -
涉品种审定的生产行为是否属于“为商业目的”的认定 含判决书
【裁判要旨】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生产者主张其为提供品种审定所需种子进行生产故不属于“为商业目的”的,应当结合其是否已经完成育种、生产规模是否超出审定中比较试验所需用种数量、是否存在其他目的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关键词】 民事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品种审定 为商业目的 【基本案情】 某育种科技公司诉称:其系品种权号为CNA2008****.4、名称为“金系865”玉米植物新品种
发布时间:2025.12.11 -
杂交种授权亲本品种权?;の侍庋芯?/h4>
的《植物新品种?;ぬ趵罚蠓卣沽耸谌ㄇ妆镜娜ɡ呓?,回应了司法实践中扩张?;さ男枨螅⒒贫牍使娣兜南谓?。借此次条例修订的契机,应深入开展对“品种”概念的规范界定,推动分子标记法在品种身份识别与侵权认定中的系统性应用,以提高我国植物新品种?;さ墓娣冻潭龋炕忠灯笠荡葱录だ闹贫缺U?。 目录: 一、杂交育种背景下的亲本品种权 二、杂交种授权亲本品种权内容的制度考察 (一)UPOV公约中关
发布时间:2025.11.28 -
2017年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一、金博士种业公司诉某种子公司、河南某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郑单958”玉米品种种子是由母本“郑58”与公知技术父本“昌7-2”自交系品种杂交而成。金博士种业公司享有母本“郑58”的植物新品种权,某农科院享有“郑单958”的植物新品种权。2010年某农科院与某种子公司签订协议,授权其在一定期限内、一定地域销售、生产“郑单958”玉米杂交种。自2011年至2014年三年
发布时间:2018.05.04 -
最高法公开宣判“NP01154”玉米新品种侵权上诉案
备受关注的恒某种业有限公司(下称恒某公司)起诉河南金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二审审结。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该案公开宣判,撤销了一审法院此前作出的金某公司不构成侵权的判决,认定金某公司生产、销售的七个杂交玉米品种(下称被诉侵权品种)侵犯了恒某公司的“NP01154”玉米新品种(下称涉案品种)权,判令金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恒某公司经济损失5334.7
发布时间:2025.05.08 -
玉米“THD28”侵权案尘埃落定:自贸港法院判赔69万!
案情简介 原告某种业公司是玉米自交系“THD28”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人。2023年1月,某种业公司发现被告某种苗公司、叶某未经许可,在三亚市崖州区种植侵犯“THD28”植物新品种权的玉米自交系。起诉前,某种苗公司员工赵某在各方约定的到场取样时间前销毁侵权玉米植株。某种业公司认为两被告具有侵权故意且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种苗公司、叶某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发布时间:2025.06.03 -
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5大常见误区
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是?;び殖晒闹匾揪叮谑导什僮髦?,申请人常因对法规理解不足或操作不当陷入误区。以下五大常见误区一定要注意 1、新颖性”的误判 误区:认为只要品种未公开销售或推广,即可满足新颖性要求,或误判销售行为的法律界定。 实际规定:新颖性要求申请日前,品种繁殖材料在中国境内销售未超过1年,境外销售木本、藤本植物未超过6年,其他植物未超过4年。 例外情形:若品种已通过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发布时间:2025.05.29 -
被诉侵权种子生产销售主体的认定 含判决书原文
【裁判要旨】 种子包装及标签的标注信息、许可证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指向的信息,是认定被诉侵权种子生产销售主体的重要依据。除非有相反证据,一般情况下,包装袋上明确标注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可用于确定生产销售主体身份。 【关键词】 民事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销售主体 【基本案情】 华某种业公司诉称:其系“百农207”小麦植物新品种的排他实施被许可人。被诉侵权种子
发布时间:2025.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