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商业竞争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的构成条件辨析
商业标识的构成条件、?;し段У鹊男薷?。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过程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的构成条件就几经改变、争议颇多,而在修订之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的构成条件仍然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分歧。有学者认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予以保护的商业标识‘有一定影响’的范围和程度,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及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相比,范围更广、程度更深,应
发布时间:2018.07.04 -
不仅仅是著作权法 这些知识产权法也暗合“额头出汗原则”
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由于没有实质上“额头流汗”,因此同样构成侵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失败的数据也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要求使用该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提升竞争优势。这种利益包括现实的经济利益,也包括潜在的经济价值,具体表现为有助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绩效、降低成本和费用。一般而言,具有价值性的商业信息同时也具有实用性,但是,在某些情形中,一些表面上不能直接实施应用的方案和技术,却同样耗费
发布时间:2017.01.18 -
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顶层设计与实施中的疑难问题探讨
知识产权的排他权?;ぁF渲苯颖;び?em>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市场参与者的合法利益,间接?;は喙叵颜吣酥凉诘暮戏ɡ妗O执捶ㄊ羌呃?、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等三重利益?;さ纳缁岱?。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反法修订也应遵循刑法中的谦抑原则,体现一定的包容性。特别是在全球互联网经济、数字经济、分享经济勃兴的今天,对在市场上诞生的创新型经济模式和商业模式,不要动辄进行行政干预或动用司法资源,更多的应当留待市场
发布时间:2018.01.23 -
USTR关于中国履行WTO承诺情况的报告——知识产权部分
并逍遥法外。一些报告指出,与中国政府和军方有交往的人士为了给中国企业提供商业优势而渗入美国公司的计算机系统,窃取公司的知识产权等大量数据信息。 为应对这些挑战,美国之前已促使中国承诺不要姑息这种国家支持的盗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并敦促中国对其与商业秘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尤其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草案。中国还承诺发布司法指南以完善其商业秘密体制。美国还敦促中国采取措施处理国有企业人员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7.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