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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国家健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制度,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
发布时间:2025.06.30 -
反不正当竞争法完成修订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6月27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包括总则、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附则五章。这部法律规定,国家健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制度,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全文
发布时间:2025.06.27 -
构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硬核”框架
编译| 郑友德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智诚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 “构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硬核'框架”(Framing – The ‘Hard Core’of Unfair Competition Law),是德国马普创新与竞争研究所Frauke Henning-Bodewig教授、Reto Hilty教授(所长)、Josef Drexl教授(所长)近年来主持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课题组成员有
发布时间:2019.11.26 -
广州韵蔻诉苏州铃兰、创艺卫生用品、上海绵轩贸易、肇庆京东盛甲贸易、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
商品本就是与“丽丽贝尔”品牌化妆品有紧密联系的周边产品,绵轩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铃兰公司所生产销售的案涉产品系合法产品,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案涉产品可能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案涉产品是绵轩公司合法取得的并说明了提供者,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绵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不正当竞争。 1.本案应优先适用商标法,无需另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目前司法实践通说,《商标法》和
发布时间:2021.10.26 -
北京易车与广西易车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相关公众所熟知达到驰名状态。 易车互联网公司企业全称为“广西易车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按照企业所在地域、字号、所属行业、企业组织结构等基本的企业名称构成方式,易车互联网公司的企业字号应为“易车”。易车互联网公司辩称为“易车金融”尚无依据,亦不符合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通常的判断或认知?!吨谢嗣窆埠凸?em>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以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其直接的规范目的,以
发布时间:2021.11.23 -
日本内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法案
2023年3月10日,日本内阁在第211届例行国会上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法案。该修订法案的提出是考虑到知识产权领域数字化和国际化发展等环境变化,日本有必要根据时代需求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例如支持初创企业、中小企业等利用知识产权开展新业务。 为此,修订主要从加强数字化相关的品牌、外观设计等?;?,完善知识产权程序以及完善国际业务相关制度三个方面展开。 (1)基于数字化带来的业务活动多样化,强化
发布时间:2023.03.17 -
从“主播跳槽”的多案裁判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性条款的裁判规则演进
一、背景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明确列举了若干属于不正当竞争而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范的行为,例如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等。然而,在实际的经营中,涉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形形色色、五花八门,并非仅限于所明确列举的行为种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
发布时间:2023.05.16 -
公开数据爬取行为的正当性判断
,为他人复制运营店铺提供技术支持,造成对其他经营者店铺及平台服务的实质性替代。该行为妨碍和破坏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扰乱了互联网市场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
发布时间:2023.05.30 -
境外企业字号的中文译名受反法“企业名称”?;さ乃痉ㄈ隙?/h4>
实施商业使用行为。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未对企业名称中外文字号的中文译名进行商业使用,且该译名与境外企业未形成稳定对应关系的,该译名不应认定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 【案情介绍】 一审案号:(2018)粤0304民初41231、41233号 二审案号:(2020)粤03民终17922、1792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拓朴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拓朴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
发布时间:2023.07.20 -
全国首例!明确AI模型结构和参数的可保护性
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亿睿科公司通过使用与变身漫画特效高度相似的模型使少女漫画特效能够起到替代变身漫画特效的效果,损害了抖音公司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在两案中各判决亿??乒九獬ニ鹗Ъ昂侠砜Ч布?60万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特别指出,抖音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さ?em>竞争利益为变身漫画特效的模型(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结构和参数)。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抖音
发布时间:202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