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撤销
-
闲置商标的成因及规制路径
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转移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但2014年修订后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却删除了此条款,目前对于无人继承受让的商标,只能通过撤三申请进行撤销,或等待注册期满未续展自动注销。由于我国商标申请主体众多,且针对无主商标的清理方式相对被动,导致无主商标的数量巨大。 (二)未使用商标 未使用商标通常指注册人正常
发布时间:2020.09.16 -
商标存续期间说明商标使用情况制度研究
说明商标使用情况制度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前的规范设计略显粗糙,需进一步建立与完善相应的制度配套规则。 关 键 词 商标使用?说明商标使用情况?商标撤销?商标注销 2023年1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商标法修改意见,并指出本次修改《商标法》的主要目标之一
发布时间:2023.06.26 -
商标评审案件中电子证据规则的适用
现行《商标评审规则》在2014 年第三次修订时,第四章证据规则第三十八条增加了关于证据形式的规定,明确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随着互联网、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智能设备的普及,以电子邮件、电子设备聊天记录、微博、电子交易记录等形式出现的电子数据证据日益增多,成为商标评审案件中的重要证据形式之一。本文将结合第11892697 号“DUNGEON STRIKER 及图”商标(下称复审商标)撤销复审
发布时间:2023.08.02 -
“老万成”老字号商标行政撤销纠纷案
行政不作为,其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撤销。 案情摘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武汉市监局)、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湖北省监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江汉区老万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老万成商贸公司) 原审第三人:武汉老万成食品有限公司(简称老万成食品公司) 2019年4月16日,老万成商贸公司向武汉市监管局书面投诉称:老万成食品公司成立时间晚于老万成商贸公司,但其
发布时间:2021.11.03 -
商标权利人负有诚信举证义务 作伪证者终将自食其果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莫某英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某国际集团(美国)控股有限公司 复审商标: 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委派专人到各地实地调查走访,在相关市场未发现第2006794号“西域骆驼 WESTCAMEL”商标(下称“复审商标”)在商业中真实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2003年注册至今一直持续使用,已形成自己独有的市场
发布时间:2025.10.20 -
商标“撤三”制度中商业使用的判断标准
作者:陈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要 旨 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并非对商标注册人的惩罚。在判断所涉行为是否构成对商标的实际使用时,应从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出发,只要商标注册人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并在商业活动中公开使用了注册商标,均应认定为实际使用。商标法并未禁止在同一商品上同时使用多个商标,但若该使用行为明显不符合商业惯例,且不能实现识别商品来源仅为规避
发布时间:2018.03.09 -
“变形金刚”“遇险”!什么情况?
作为从上世纪80年代便风靡全球的动画,《变形金刚(Transformers)》承载着一代人童年美好的回忆。作为该动画出品方及品牌经营者,美国孩之宝公司(下称孩之宝公司)注册在服装等商品上的一件“变形金刚THE TRANSFORMERS”商标(下称系争商标),却险遭被撤销的风险。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的上诉,商评委此前对系争商标予以
发布时间:2018.04.02 -
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中维持商标注册之商品范围的辨析
我国采取先申请商标注册制度,不以商标的在先使用作为申请注册的前置条件,导致了商标囤积与占用公共资源现象的出现,因此《商标法》除通过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条款规制恶意抢注行为外,同时设置了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以鼓励商标权利人积极进行使用,清理闲置商标。在该制度下,若注册商标权利人仅在其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上使用了商标,是否可以维持商标在与该商品类似的其他核定商品上的
发布时间:2019.06.25 -
“摩卡MOCCA及图”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京73行初3240号 原告: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第三人:瑞昶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新北市。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简称慧能泰丰公司)因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7.28 -
栏目名称如何应对商标抢注和撤销风险
。虽然最终判决江苏卫视不侵权,但是诉讼期间给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和《非诚勿扰》栏目带来的负面影响却难以估量。正是从这一案件起,各大卫视迅速提高了栏目名称商标注册的意识。近几年,将电视栏目名称申请为注册商标的数量激增。为了打击囤积商标的行为,《商标法》设置了“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人可提起撤销”的“撤三制度”来清理闲置注册商标。其立法本意是督促注册商标的使用,但这一制度对栏目名称
发布时间:2024.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