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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氏同仁 Royal Herbalist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关于第11312143号“樂氏同仁 Royal Herbalist 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47456号 申请人: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乐氏同仁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瑞同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05月13日对第11312143号“樂氏同仁 Royal
发布时间:2017.06.07 -
『男士』商标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穗南法知民初字第178号 二审案号:(2015)粤73民终249号 裁判要旨 注册商标中含有公共领域中的描述性信息的,无权禁止他人对注册商标中所包含的描述性信息进行正当使用,该种使用本质上就是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因此不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案情介绍 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大石
发布时间:2017.07.13 -
商标注册中汉字规范性使用的司法判断
要旨: 对文字商标进行艺术化设计,应以规范化使用汉字为前提,否则,将可能破坏汉语言文化的统一性,对我国的社会文化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包含不规范汉字的标志应纳入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予以规制。 鉴于包含不规范汉字的商标容易对相关公众造成误导,亦在客观上起到纵容和鼓励使用不规范汉字、词汇和成语等作为商标使用的不良社会效果,因此,包含不规范汉字的标志无法通过使用
发布时间:2017.11.07 -
要合理规制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冲突
(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近年来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的冲突争议不断,从韩国“好丽友”与江苏“好丽友”的十年纷争,到湖北“周黑鸭”与“汉味周黑鸭”的孰是孰非,再到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商号之争。这种冲突应如何进行规制?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个部分依次组成,其中字号是核心。企业名称和商标在宣传商品来源方面具有类似的功能。二者的冲突可以归纳为
发布时间:2016.06.07 -
帮助他人假冒注册商标应当如何定罪?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童海超) 【案号】 (2014)鄂襄阳中知刑初字第00002号 (2015)鄂知刑终字第00001号 【裁判要旨】 为他人假冒注册商标提供帮助的行为人,应当区分情况认定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同犯罪或者是独立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行为人为他人假冒注册商标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或者是为其提供不包含
发布时间:2016.07.29 -
启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程序的条件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毛明强 洪婧) 【裁判要旨】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应秉持“因需认定、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原则,能通过普通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或其他途径予以救济的,一般不再对涉案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进行司法认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未进行商标意义上的突出使用,而是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理。 【案情简介】 涉案
发布时间:2016.09.14 -
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商标”的含义
作者:袁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考察《意见》的条文含义,不难发现,《意见》认为,不改变商标构成要素(文字、字母、数字)的内容组成而仅仅是改变表现形态的,属于“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条是
发布时间:2016.09.26 -
假冒注册商标罪中“主观故意”的认定
(作者:刘莉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不仅需要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符合该罪的客观要件,也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刑法所要求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他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却出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目的,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使用到与其相同的商品上,并积极追求或希望此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案情摘要】 南京宝庆首饰总公司(以下简称宝庆公司)为“寳慶”“寳慶银楼
发布时间:2017.04.07 -
商标代理机构未依法履行商标注册风险告知义务时的责任认定
(作者 | 臧文刚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要旨】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当委托人违反这一商标注册风险告知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情] 2014年2月,原告青岛源木雅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木雅居公司)与被告南京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北标
发布时间:2017.04.13 -
从上海十大IP案件之“伟星案”看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数额的认定
作者: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前段时间,上海高院发布2016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其中,假冒“伟星”注册商标罪案,对于商标犯罪中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做出了很好的指导。 一、基本案情 2011年5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朱某未经商标权利人伟星公司同意,委托被告单位祥运公司生产假冒注册商标“伟星”的塑料管件。祥运公司等共计为被告人朱某加工生产各类塑料管件39万余件,可认定假冒
发布时间:2017.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