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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标准及标准必要专利为例浅析公知常识的证据形式问题
摘要 除指南规定的教科书和工具书外,其他证据材料能否作为公知常识的证据形式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本文从公知常识的内涵出发,结合美日欧对公知常识的规定,确定了公知常识的认定标准,并从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角度对“用于证明公知常识的证据”能够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进行了剖析,在厘清标准和标准必要专利概念的基础上,给出了判断其能否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思路。 关键词 标准 标准必要专利 公知常识 证据形式
发布时间:2024.10.22 -
权利要求撰写明显错误对?;し段欠袂宄挠跋?/h4>
【裁判要旨】 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能够确定权利要求的撰写存在明显错误,且能够确定唯一的正确答案的,原则上应当认为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当事人仅以存在该明显错误为由主张权利要求?;し段Р磺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键词】 行政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权利要求 保护范围清楚 明显错误 【基本案情】 张某系专利号为201320862896.5、名称为“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的
发布时间:2024.07.18 -
已知化学产品用途发明专利的新颖性判断
【裁判要旨】 已知化学产品用途发明专利所限定的新用途,仅是从不同角度描述或者以不同方法验证申请日前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能够确定的该化学产品技术效果的,该所谓新用途不构成该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 【关键词】 行政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 新颖性 已知化学产品用途发明 技术效果 【基本案情】 徐某军系专利申请号为201611021737.7、名称为“缩短残留农药半衰期和/或完全降解时间的降残方法
发布时间:2024.08.08 -
浅析补强证据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程序中的认定问题
补充证据,与裁判者的“自由心证”相对应,当主证据由于存在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时,必须依靠补强证据佐证,对其在来源、形式上的瑕疵(或弱点)予以补强,藉此证明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进而作为定案的依据。补强证据规则最开始主要是在英国刑事诉讼范围内运用,后来逐渐扩大到其他国家以及民事与行政诉讼领域。 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
发布时间:2024.08.27 -
专利申请岂能沦为商业秘密侵权的掩护
专利申请真的可以作为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法律漏洞吗?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浙江某动力公司与某威公司因雇员跳槽引发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做出二审终审判决,依法认定原告浙江某动力公司商业秘密主张成立,被告某威公司与跳槽员工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70万元。 该案属于技术员工跳槽,滥用专利申请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典型。此次判决向市场明晰,专利认定与商业秘密认定标准不存在必然的法律
发布时间:2024.10.21 -
英诺赛科在美被判专利侵权
当地时间7月8日,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确认宜普公司(EPC)包括氮化镓技术在内的两项关键专利有效,并且判定英诺赛科(珠海)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英诺赛科美国公司侵犯了氮化镓技术专利。 据了解,此前英诺赛科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诉,主张宜普公司包括氮化镓在内的两项核心技术专利无效,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了宜普公司在中国的两项对应专利的有效性。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终裁定预计
发布时间:2024.07.09 -
我国人工智能发明专利有效量去年达到37.8万件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4年7月29日举行“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胡文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副局长、战略规划司司长葛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司长王培章出席介绍情况,并答记者问。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我国国内发明专利有效量达到442.5万件,权利人为企业的发明专利占比提升到72.8%,企业创新更加活跃
发布时间:2024.07.31 -
涉“智能物流机器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系列案
【案号】 (2022)最高法知民终2517号等 【基本案情】 北京极某科技公司和深圳市海某科技公司系国内智能物流机器人头部企业,各自申请专利约2000项、获得授权专利近1000项,均是估值在百亿元以上的“独角兽”企业。双方在市场竞争中相互已提起多起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多年的缠斗成为影响双方当事人进一步创新发展的诉累。为彻底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积怨与纠纷,促进双方合作共赢,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8.23 -
关于无效程序中组合物含量范围修改的思考
【弁言小序】 组合物权利要求通常用组合物的组分和含量等组成特征来表征,《专利审查指南》对组合物权利要求中组分和含量的限定作出明确规定,若违反该规定则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因此在专利授权阶段,申请人通?;峄谑凳├行薷?,以克服上述缺陷。但在无效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时机和方式具有严格的限制,不仅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还应当满足《专利审查指南》中对无效阶段
发布时间:2024.09.24 -
西部数据因侵犯数据安全专利被判赔3.157亿美元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从路透社获悉,上周五,美国加州联邦法院陪审团称,数据存储提供商西部数据(Western Digital)因侵犯数据安全技术专利所有人SPEX技术公司(SPEX Technologies)的权利,须向其支付3.157亿美元的赔偿金。 SPEX的一名律师在一封电子邮件中表示,陪审团认定,西部数据的几款自动加密硬盘产品侵犯了SPEX技术公司一项涉及数据加密创新的专利。 2016年
发布时间:2024.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