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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
2021年,虚拟数字技术被纳入“十四五”规划纲要。2022年1月,《“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再次提出深化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技术融合,拓展多领域应用,支持实体消费场所建设数字化消费新场景。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杭州某网络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其承担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含维权费用)12万元的法律责任。 案情速递 魔珐公司综合应用
发布时间:2023.04.27 -
山寨弹窗“Airpods”涉嫌商标侵权被判刑
“Airpods”“Airpods Pro”的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耳机等电子产品。2020年9月起,罗某洲等被告人在制造蓝牙耳机芯片时盗用苹果公司通信协议,使其组装生产的涉案蓝牙耳机成品在链接苹果手机时,手机端会出现“Airpods”或“Airpods Pro”等注册商标信息的电子弹窗,涉案金额共计2200万元。 裁判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罗某洲等被告人利用技术手段,使侵权产品在
发布时间:2023.05.04 -
公众账号名称与注册商标重名商标侵权案一审判决书
裁判要旨 1. 公众账号名称与注册商标重名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以公众号主体对公众账号名称的使用是否容易导致公众混淆为判断标准。 2. 公众账号命名唯一性规则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也未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对相关网络用户具有约束力。 3. 在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他人在先注册微信公众号已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形下,被告根据公众平台的命名唯一性规则,对原告的侵权投诉审核未予通过
发布时间:2023.06.27 -
米兔诉小米“反向混淆”案二审改判不侵权
,是对商标专用权的实质性损害,而专用权以核定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一审法院在认定不产生混淆可能性的情况下,将汇森公司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外可能将注册商标进行市场拓展这一不确定性事实作为判断反向混淆的重要考量因素,无异于在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外不适当扩大商标专用权的适用空间,与反向混淆侵权本质相悖,遂改判。
发布时间:2023.07.05 -
俩“小南国”对簿公堂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起诉称,其系“海派小南国”“王氏小南国”“上海小南国”“小南国”等多件商标的权利人,公司旗下的“小南国”品牌经过多年运营,不仅在多地开设了分店,还获得了诸多社会荣誉。经调查,桂林小南国在经营中未经许可使用了与融怡公司上述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此举不但弱化了融怡公司与系列商标的特定联系性、唯一指向性,还导致融怡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及商誉受损,桂林小南国的相关行为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及
发布时间:2023.06.06 -
被诉侵权人提出现有技术抗辩的依据应具有合法性案民事再审裁定书
莘公司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四)一审法院以专利申请日前的三次交货行为,认定货交承运人时即完成了销售环节,依此推定构成了在先公开,从而认定不构成侵权。但二审法院则以货交承运公司是否遮挡构成物理上的公开为由,认定不构成公开,这是对一审判决的曲解。请求依法再审改判,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法瑞纳公司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能否成立问题,根据环莘公司与法瑞纳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签订的
发布时间:2023.07.10 -
最高院:侵权和解后重复侵权的,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判决要点】 1.在本案之前,金民海曾因百佳经营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向原审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百佳经营部承诺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百佳经营部在经历前案诉讼后,已明知金民海系涉案专利权人,也明知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涉案专利权,但在前案中作出停止侵权承诺并支付赔偿款后,仍然再次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侵权的故意,构成重复侵权,属于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四条
发布时间:2023.02.15 -
两家“优迅”之争尘埃落定
新闻事件: 在日常生活中,姓名重名已是司空见惯之事,但对于市场主体来说,企业重名则会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光通信领域的两家准备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就因此打起了官司。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对厦门优迅高速芯片有限公司(下称厦门优迅)起诉大连优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连优迅)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大连优迅将公司命名为“优迅”以及在日常经营中使用“优迅”“优迅科技
发布时间:2023.04.19 -
巴奴火锅告巴处火锅获赔
因涉嫌商标侵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巴奴毛肚火锅把巴处火锅给告了。 企查查APP显示,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了巴奴毛肚火锅有限公司(下称“巴奴公司”)起诉齐某、余某侵害商标权纠纷的裁判文书。 根据裁判文书网,位于河南信阳市的巴处毛肚火锅店,在店铺的招牌、点餐单、餐具、挂墙海报等使用了“巴处”“巴处毛肚火锅”字样,并且店铺的装潢与巴奴公司相同或近似,还在美团App、大众点评网上进行了宣传,因此
发布时间:2023.05.26 -
“飞科”起诉“飞科”构成不正当竞争
。 2022年10月,他的公司被告上法庭,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的诉求是,确认原告所拥有的“飞科”与“FLYCO飞科”商标为驰名商标,要求东莞飞科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权威媒体发表声明并赔偿损失50万元。 马先生表示,他成立的是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飞科智能”只是个企业字号,企业的实际经营范围只有销售没有研发和生产,加上一直没有正常运作,也没有盈利。而在公司收到起诉状后,就立即下架了产品
发布时间:2023.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