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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新明律师团队代理的AGV搬运机器人专利无效案获胜
提要:东莞松山湖国际机器人研究院有限公司拥有的一项专利号为201720646860.1、名称为“AGV搬运机器人”的实用新型专利,共计8项权利要求,于2018年2月6日获得公告授权。徐新明律师团队接受李某委托,于2019年1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未对请求人的书面意见进行答复,亦未参加口头审理。2019年5月29日,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第
发布时间:2020.02.23 -
专利侵权诉讼抗辩程序与策略
一、专利侵权诉讼抗辩程序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一般作为专利权人的原告均是有备而来,其在起诉前已经做了大量的研究和准备工作,而作为被控侵权的被告则毫无准备。根据中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法院转送的起诉状等文件之日起十五天内提交答辩状。专利案件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技术问题,包括技术对比、专利检索分析、专利无效、抗辩证据的收集和抗辩理由的选择等复杂工作,十五天的答辩期对于被告来说
发布时间:2019.11.14 -
AGV搬运机器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提要:东莞松山湖国际机器人研究院有限公司拥有的一项专利号为201720646860.1、名称为“AGV搬运机器人”的实用新型专利,共计8项权利要求,于2018年2月6日获得公告授权。徐新明律师团队接受李某委托,于2019年1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未对请求人的书面意见进行答复,亦未参加口头审理。2019年5月29日,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第
发布时间:2019.07.16 -
“铁屑净化器”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律师团队经研究案情后认为,无限者公司的产品根据无限者公司的陈述及提供的案件材料,确定了对涉案专已经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难以避免侵权后果。鉴于此,徐新明律师团队(以下简称代理律师)决定先申请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中止侵权审理程序,然后针对涉案专利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在对涉案专利进行背景调查的的过程中,代理律师发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20年3月27日针对涉案专利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其结论为:涉案专利
发布时间:2021.03.26 -
徐新明律师团队代理的 “铁屑净化器”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获胜
律师团队经研究案情后认为,无限者公司的产品根据无限者公司的陈述及提供的案件材料,确定了对涉案专已经落入涉案专利的?;し段?,难以避免侵权后果。鉴于此,徐新明律师团队(以下简称代理律师)决定先申请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中止侵权审理程序,然后针对涉案专利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在对涉案专利进行背景调查的的过程中,代理律师发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20年3月27日针对涉案专利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其结论为:涉案专利
发布时间:2021.03.26 -
格力 VS 奥克斯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行政判决书 (2023)最高法知行终37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专利权人):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与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上诉人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斯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1.02 -
阿斯利康与国知局“替格瑞洛”药品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斯利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立泰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
发布时间:2024.03.01 -
东莞市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江西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二审判决书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在“板件伸缩连接结构及电梯伸缩轿厢”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中认定,判断专利创造性时,若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4)的发明目的系避免轿厢整体拆卸,本领域公知电梯尺寸需与井道严格匹配,则其不存在调整轿厢尺寸的内在需求,即缺乏改进动机;证据3仅教导电梯梁体伸缩以解决通用化问题,未给出轿厢尺寸调整的技术启示。据此,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决定,判令其重新审查权利要求
发布时间:2026.06.01 -
垂直平移二维同步智能立体停车库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律师代理意见
原告律师代理意见 合议庭: 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徐新明律师,在原告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怡丰公司)与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第三人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地生公司)200710124309.1号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中,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经过对被告复审委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以下简称无效决定)及其采信的证据进行分析,现出具如下代理意见,供
发布时间:2017.05.10 -
徐新明律师团队代理的“有机废弃物的发酵干燥处理装置”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获胜
提要:2018 年 3 月,来自日本的中部??铺乜酥晔交嵘缫郧趾ζ洹坝谢掀锏姆⒔透稍锎碜爸谩狈⒚?em>专利权为由,将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徐新明律师团队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过程中,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责令福航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
发布时间: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