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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某 被异议商标: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异议人对“王也”人物形象美术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欧蜀鑫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装置;照明设备”、第21类“纸巾盒;毛巾架和毛巾挂环”等商品上。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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