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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1等与某某公司2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阳光公司在2022年10月28日庭审中明确主张适用法定赔偿,且四上诉人并不存在主观过错,故本案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一审判决确定的惩罚性赔偿倍数也明显过高。(2)某某公司2向部分加盟商收取的品牌使用费仅有3万元,且包括了设备成本,不完全是利润,一审法院认定平均品牌使用费为5万元缺乏依据。(3)一审判决确定的法定赔偿数额也明显过高。(4)一审判决就编号为62766067的公证费发票(金额9,000元
发布时间:2025.12.16 -
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等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4558号 申请人:某某公司11(LEGOJurisA/S),住所地丹麦王国比隆市。 授权代表人:罗某1,系某某公司11中国和亚太总顾问及副总裁。 被申请人...
发布时间:2025.12.16 -
江苏省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さ氖凳┮饧贰涫怠把?、大、快、同” 织牢知识产权?;ね?/h4>
制定《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ぬ趵罚煌晟浦恫ㄉ笈兴咚媳H?、诉讼证据、技术事实查明等工作机制;依法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8月9日,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さ氖凳┮饧罚ㄏ鲁啤妒凳┮饧罚?,深入贯彻国家《关于强化知识产权?;さ囊饧返任募瘢涫抵恫ā把媳;?、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提供
发布时间:2020.08.27 -
天某公司与上海柏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上述情况,法院采取直接清点计算机数量的措施实施了证据保全。 天某公司对柏某咨询公司等三被告提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诉讼,请求判令柏某咨询公司停止侵权,以其侵权行为造成天某公司的经济损失为基数,按两倍惩罚性赔偿经济损失20,793,000元,赔偿合理费用19万元,被告柏某设计公司、柏某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涉案软件依法享有著作权,根据相关国际条约的
发布时间:2025.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