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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匹狼”与“饿狼传说”之争有果
提及“饿狼传说”,很多人可能首先会想到张学友1994年发行的一首经典摇滚音乐。自2000年起,便有人将“饿狼传说”及含有“饿狼传说”字样的文字或图形申请注册为商标。近日,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出炉,一起长达7年之久的“饿狼传说”商标权撤销纠纷案落下帷幕。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显示,经过对诉争商标使用证据一一核实、查验与审理,法院最终认定汕头市初雨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初雨公司
发布时间:2020.04.07 -
经营者在门店招牌上须慎用他人商标
作者:吴名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包括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上的侵权行为。商标法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
发布时间:2017.12.07 -
美最高院对“二次创作”的合理使用判决
”)。1984年,《浮世绘》(Vanity Fair)杂志社获得了被告的许可,使用戈德史密斯拍摄的一张黑白照片(参见下图1)作为“艺术家参考”。所谓“艺术家参考”(artist reference)是一个业内术语,指作为其他艺术家创作作品之参照的摄影作品底稿。戈德史密斯不知道的是,《浮世绘》还委托了安迪·沃霍尔(Andy Warhol,1928-1987)为该杂志对当年11月刊出的“王子”专访
发布时间:2023.06.12 -
“隐性使用”竞争者商标违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涉案商标及其知名度 烛龙公司在第9类、第41类商品服务上享有“古剑奇谭”相关的3枚注册商标专用权(详见附表),其中在第9类上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包含“计算机游戏软件”,在第41类上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均包含“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 为证明“古剑奇谭”游戏及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烛龙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1.商评字[2019]第62241号关于第15123421号
发布时间:2023.07.28 -
假冒服务商标犯罪中服务商标使用的认定
认定模式完全一致。假冒服务商标罪的识别对象是服务,而服务行业则具有无形性、体感性、生产消费同时性的特点。因此,相比于假冒商品商标犯罪,在假冒服务商标犯罪中,服务商标使用方式更为抽象。在认定服务商标使用时,需充分考虑服务行业与服务商标的特殊性,打通现行规范的适用障碍,探索服务商标使用的认定出路。 一、服务商标使用的耦合性 服务行业的特殊性使得服务商标的使用具有耦合性。不同于商品的有体性,服务的无形性
发布时间:2023.07.31 -
双方和解发声明:“信阳毛尖”跨类授权无效
12月21日夜,“信阳毛尖”(信阳市茶叶协会)与金星啤酒就“信阳毛尖”证明商标使用争议正式达成和解,并发表了联合声明。 声明称:由于双方对国家商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够深入,导致信阳市茶叶协会在未经充分研究的情况下,同意了郑州金星啤酒有限公司开发“信阳毛尖中式精酿啤酒”的请求。这一行为违反了“信阳毛尖”现行商标注册使用范围仅限于“茶和茶代用品”的规定,属于跨类别无效授权。此外,郑州金星啤酒
发布时间:2024.12.23 -
红牛诉天丝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02.10 -
社交媒体公开的内容与现有设计或技术的认定案析
【案析】现有技术或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方案或设计。对于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媒体上公布的内容,如果并无证据证明受众具有保密义务,则上述内容应视为已为公众所知。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2.1现有技术 【示例】 示例一:电源支架案【1】 该案中,无效请求人使用的现有设计内容来自于Q空间中的相册,该相册的上传时间为2015年1月3日,其权限明确显示为对“所有人可见”。对于该内容是否
发布时间:2024.11.20 -
路透社在与人工智能公司的版权诉讼案中胜诉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从路透社获悉,本周二,美国特拉华州的一名联邦法官表示,根据美国版权法,路透社的前竞争对手无权复制该信息和技术公司的内容,以构建一个竞争性的人工智能法律平台。 美国巡回法官斯蒂芬诺斯·比巴斯(Stephanos Bibas)对已倒闭的法律研究公司Ross Intelligence的裁决,标志着美国在备受关注的人工智能相关版权诉讼中首次对“合理使用”问题作出裁决。 “合理使用
发布时间:2025.02.12 -
在先使用抗辩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
基本案情 思某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为其核心商标,经过持续推广使用,积累了较高知名度,在中国境内具有极高的市场占有率、行业地位;思某德公司侵犯了其的权利商标,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思某德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公司就“SCANTECH”构成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国知局已有5份生效裁决认定该被控侵权商标不构成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思某德公司在先使用的相关证据亦存在诸多
发布时间:2025.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