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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侵权种子生产销售主体的认定 含判决书原文
【裁判要旨】 种子包装及标签的标注信息、许可证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指向的信息,是认定被诉侵权种子生产销售主体的重要依据。除非有相反证据,一般情况下,包装袋上明确标注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可用于确定生产销售主体身份。 【关键词】 民事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销售主体 【基本案情】 华某种业公司诉称:其系“百农207”小麦植物新品种的排他实施被许可人。被诉侵权种子
发布时间:2025.11.06 -
上海市关于开展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种业科技创新体系,为建设种业强国贡献力量。 二、试点单位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实际,经商议,确定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和上海交通大学农业与生物学院,率先开展试点工作,根据进展情况,逐步扩大范围。 三、改革试点的主要任务 (一)加快种业科技成果转化 1.明确种业科研成果类型和范围 种业科研成果覆盖育种创新的全过程。主要包括: (1)以植物新品种权形式?;さ某晒凸壹丁⑹〖渡笕隙ǎǖ羌牵?em>品种,包括常规种
发布时间:2017.01.18 -
EPO最新观点:仅通过实质生物学方法获得的植物不具有可专利性
b款中利用实质生物学方法获得的植物能否获得专利的问题,G3/19的裁决结果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本文将系统介绍EBA在过去二十多年间对EPC 第53条b款进行解释的系列案件,厘清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PO)对实质生物学方法生产的植物可专利性问题的态度。 一、G 1/98: 针对特定植物品种的转基因技术不能获得专利?;?EPC第53条b款规定,“动植物品种或者生产
发布时间:2020.07.21 -
可综合考虑名称核心要素相同且目测主要性状高度相似等认定品种的同一性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两起涉及蝴蝶兰品种的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均认定被诉侵权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销售涉案蝴蝶兰繁殖材料,构成侵权,依法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该两案二审判决明确指出,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是否具有同一性的判断,既是事实问题,又是法律问题,既要尊重科学的判断标准,又要正确适用证明评价和举证责任转移规则,综合考虑在案全部证据及其
发布时间:2025.10.15 -
最高院种业知产司法?;な蟮湫桶咐ň牛﹟ 酒泉某豫农业科技、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酒泉某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一审: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902刑初160号 【简要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系酒泉某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该公司将自己繁育的种子及从他人处收购的辣椒籽进行加工、包装后,以“豫椒王”品种向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种子管理站申请生产经营备案,后因质量问题未能申请成功。2018年12月,该公司将“豫椒王”辣椒种子
发布时间:2021.09.08 -
最高院种业知产司法?;な蟮湫桶咐ㄎ澹﹟ 厦门华泰五谷诉酒泉三保、甘肃金佛寺镇观山口村民委员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厦门华泰五谷种苗有限公司诉酒泉三保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金佛寺镇观山口村村民委员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428号 一审: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1知民初168号 【基本案情】 厦门华泰五谷种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华泰公司)为玉米新品种“SBS902”的品种权人。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金佛寺镇观山口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观山
发布时间:2021.09.08 -
河北法院发布加强种业企业知识产权司法?;さ湫桶咐?/h4>
名称相同”推定繁殖材料属性,简化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疤齑吐?号”案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民事侵权关键证据,实现行政司法证据高效衔接。“强硕68”案确立“种子包装信息作为生产来源初步证据”规则,明确生产者对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 强化刑事制裁,筑牢种业安全法治防线。在涉“沃玉3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中,认定张某科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严厉打击种业
发布时间:2025.08.06 -
“泰紫薯1号”案:北京知产法院探索“收获材料”?;ぶ参?em>新品种权新路径
前言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依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新修条款,通过“收获材料”?;ぶ参?em>新品种权案件。判决探索“通过收获材料”?;?em>品种权的三要件,进一步对三要件中限定的“合理机会”的适用条件进行实质性界定。此外,在“泰紫薯1号”可食用的块根的法律属性界定上,法院秉承了“实质功能导向”标准,基于“销售意图”和“实际使用方式”双重维度审慎评判,认定其为“收获材料”。同时细化
发布时间:2025.07.22 -
恒基某种业公司与河南某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3)甘01知民初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恒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万伟、张华,金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某波、马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受理
发布时间:2025.07.17 -
植物新品种侵权最高额判赔案落锤 明确认定品种同一性时扩大位点加测的条件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明确运用分子标记法认定品种同一性时扩大检测位点加测应当遵循严格的标准与规范,并满足以下条件:待测样品与对照样品的差异位点小于但接近临界值;加测位点具有足够的遗传多态性和稳定性;关联基因与表型之间存在强相关性;这种关联的可靠性已得到科学上的充分评估和验证;已开发出与性状紧密连锁的功能标记。 该案所涉玉米植物新品种“NP01154”的
发布时间:2025.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