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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装潢遭撞脸,“风行牛奶”被追责
风行牛奶与燕塘牛奶是两家在华南尤其是广东地区颇具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的牛奶品牌,不过,围绕相关产品的外包装装潢,两家公司多次对簿法庭。 近日,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燕塘乳业)发布公告称,在其起诉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风行乳业)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风行乳业的部分纯牛奶、酸奶饮品外包装与燕塘公司在相关产品上使用的装潢近似,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需停止侵权并
发布时间:2019.08.27 -
“伊例家”商标侵权案终审有果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扬州中院)就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伊例家公司)诉滕州市华凤秀色调味品有限公司(下称华凤公司)、扬州市广陵区大姚香料批发部(下称大姚批发部)侵犯 “伊例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华凤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伊例家公司“伊例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与原告“伊例家”酱汁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万元
发布时间:2019.10.28 -
抄袭摄影作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女人坊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子女人坊公司)、原审被告上海茗瑞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茗瑞公司)、网红(佛山市)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红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民初4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4月20日开庭审理,上诉人
发布时间:2023.11.23 -
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康士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康中源保健品有限公司、长春市东北大药房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申请再审判决书
监制、北京御生堂保健品公司总经销,北京寿春堂公司生产的御生堂牌肠清茶上市。 2004年7月29日,北京御生堂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包装盒(御生堂肠清茶)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5年4月13日取得了专利证书,专利号为200430076410.1。 使用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名称、包装装潢与本案御生堂公司主张权利的产品名称、包装装潢一致。 2005年4月15日,北京御生堂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授权御生堂公司
发布时间:2017.08.16 -
最高法终审判决:王老吉与加多宝共享红罐包装
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的“红罐包装之争”终于有结果了,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对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加多宝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简称大健康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药集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上诉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对涉案“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均作出了重要贡献,双方可在不
发布时间:2017.08.16 -
2017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1.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两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三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2.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与榆林市知识产权局、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84号行政判决书〕 3.福州米厂与五常市金福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新华都综合
发布时间:2018.04.19 -
具有整体显著性的营业场所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ぐ?/h4>
,原告请求?;さ牡昝?em>装潢无论是整体风格还是细节元素的选取,其构成要素在文字、图形、色彩、形状、大小等方面的排列组合具有独特性,店面装潢整体风格呈现极简工业风,其海报、价格牌货架以及基准色等均体现设计者独有的设计理念,形成了显著的整体形象,且与服务的功能性无关。该装潢经过原告长时间使用和大量宣传,已足以使相关公众将上述包装装潢的整体形象与原告经营的迪卡侬门店联系起来,具有识别其服务来源的作用,应当
发布时间:2024.01.16 -
丧失显著特征的形状类装潢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h4>
能否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以及如果给予?;?,应当具备哪些法定要件。 1. 商品本身形状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就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商品装潢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7.6)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本规定所称
发布时间:2024.01.30 -
擅用华为“Mate 60”系列手机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的合法利益,给华为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鞠蚍ㄔ禾岢鏊咚锨肭螅ū涓螅?.判令艾尼卡科技公司、艾尼卡智能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华为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艾尼卡科技公司、艾尼卡智能公司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30万元,共计530万元;3.判令艾尼卡科技公司、艾尼卡智能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艾尼
发布时间:2025.04.07 -
擅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被判五倍惩罚性赔偿案
裁判要旨 对于侵害商标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可根据侵权人提交的生产成本,一并考虑可能产生的其他经营成本,推算其总成本,再结合侵权人宣传的经营规模及商标侵权持续期间,合理推算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法律并未规定仿冒商品包装装潢行为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应当与商标侵权分开判赔。在适用法定赔偿时,综合考虑侵权人主观恶意、侵权情节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案情简介 “悦某某/OR***”产品是雅某集团
发布时间:2025.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