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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应有度!相似装潢被判不正当竞争
米粉罐相似度MAX,装潢设计“像素级”模仿大牌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A公司是一家全球食品制造商,于2018年在中国市场推出A品牌婴幼儿营养米粉。该系列产品的包装装潢具备一定的辨识度。2020年9月,B公司推出B品牌婴幼儿营养米粉。 A公司认为,B品牌婴幼儿营养米粉的包装色彩、图案布局乃至字体风格都与A品牌产品包装相似。而B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明知A公司
发布时间:2025.07.31 -
销售商未尽审慎注意义务,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故事梗概 A公司认为其生产、销售的“黄X益活络油”长期作为老百姓家中常备的跌打药油,其特有的包装与装潢设计显著性突出,已在相关公众中深入人心。 A公司发现,C公司在其微信小程序以及网络平台官方旗舰店均销售B公司生产的与A公司“黄X益活络油”相似包装、装潢的产品。A公司认为,B公司与C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恶意明显,两公司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波及地域广,均构成重复侵权,遂将B、C公司诉至法院
发布时间:2026.02.28 -
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康士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康中源保健品有限公司、长春市东北大药房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申请再审判决书
著名商标。 2003年6月,由御生堂公司监制、北京御生堂保健品公司总经销,北京寿春堂公司生产的御生堂牌肠清茶上市。 2004年7月29日,北京御生堂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包装盒(御生堂肠清茶)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5年4月13日取得了专利证书,专利号为200430076410.1。 使用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名称、包装装潢与本案御生堂公司主张权利的产品名称、包装装潢一致。 2005年4月
发布时间:2017.08.16 -
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康士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康中源保健品有限公司、长春市东北大药房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申请再审判决书
监制、北京御生堂保健品公司总经销,北京寿春堂公司生产的御生堂牌肠清茶上市。 2004年7月29日,北京御生堂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包装盒(御生堂肠清茶)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5年4月13日取得了专利证书,专利号为200430076410.1。 使用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名称、包装装潢与本案御生堂公司主张权利的产品名称、包装装潢一致。 2005年4月15日,北京御生堂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授权御生堂公司
发布时间:2017.08.16 -
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法益的属性与归属
作者:孔祥俊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凯原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 内容提要: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将原法律第5条第(二)项由“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修改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并未实质性改变商业标识的法律属性。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さ拿袷吕妫煌谥恫ㄗㄓ腥?。它在法律?;ど暇哂星榫承?、灵活性、可变性
发布时间:2017.12.26 -
农夫山泉诉动力健、能力源不正当竞争案宣判
未出庭应诉。 济南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二被告是否实施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控产品各被告是否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经查,原告的“茶π”饮料产品自上市以来,依托“农夫山泉”的品牌优势,投入巨额广告费进行推广宣传,该产品在国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包装装潢创意独特,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符合特有的包装装潢构成要件。经当庭拆封比对,被控侵权果茶
发布时间:2018.03.07 -
“伊例家”商标侵权案终审有果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扬州中院)就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伊例家公司)诉滕州市华凤秀色调味品有限公司(下称华凤公司)、扬州市广陵区大姚香料批发部(下称大姚批发部)侵犯 “伊例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华凤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伊例家公司“伊例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与原告“伊例家”酱汁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万元
发布时间:2019.10.28 -
包装装潢遭撞脸,“风行牛奶”被追责
风行牛奶与燕塘牛奶是两家在华南尤其是广东地区颇具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的牛奶品牌,不过,围绕相关产品的外包装装潢,两家公司多次对簿法庭。 近日,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燕塘乳业)发布公告称,在其起诉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风行乳业)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风行乳业的部分纯牛奶、酸奶饮品外包装与燕塘公司在相关产品上使用的装潢近似,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需停止侵权并
发布时间:2019.08.27 -
抄袭摄影作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女人坊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子女人坊公司)、原审被告上海茗瑞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茗瑞公司)、网红(佛山市)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红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民初4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4月20日开庭审理,上诉人
发布时间:2023.11.23 -
“大王”纸尿裤包装装潢获司法保护,法院判赔155万 二审判决书
【裁判观点】 上海知产法院在该案中认定,“大王”光羽鎏金系列婴儿尿裤的包装、装潢具有统一设计风格并经长期使用形成市场识别性,与被控侵权商品包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高度近似,易致公众混淆,构成侵害有一定影响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大王”作为大王株式会社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被告使用“大王(日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攀附商誉,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黄某某作为百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
发布时间:2025.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