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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星尔克”与“鸿红星尔克”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评析
一、基本案情 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星尔克公司)成立于2000 年6月8日,经营范围包括生产、批发、零售运动服装和各式运动鞋等,是一家大型服饰企业,其注册的“鸿星尔克”系列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大量推广,具有极高知名度。 2020年12月14日,鸿星尔克公司委托代理人登录某宝网,浏览网页时发现一家名为“鸿红星尔克”的网店销售“鸿星尔克”系列产品。后经调查发现,“鸿红星尔克”在商品
发布时间:2024.05.31 -
古巴公司诉百加得的“哈瓦那俱乐部”商标侵权案被驳回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从路透社获悉,本周二,美国华盛顿一联邦法院裁定,在一场旷日持久的朗姆酒品牌纠纷中,一家古巴公司因受美国对古巴的贸易禁运令的限制,无法起诉百加得(Bacardi)侵犯其“哈瓦那俱乐部”朗姆酒商标。 美国地区法官埃米特·沙利文(Emmet Sullivan)表示,与法国白酒制造商保乐力加(Pernod Ricard)一起在美国境外销售哈瓦那俱乐部(Havana Club)的古巴出口
发布时间:2024.10.17 -
传统商标的显著性认定:重视个案事实,克服认知偏见
近年来,非传统商标在显著性审查方面经常受到歧视性待遇:固有显著性被一刀切否定、关于固有显著性的证据不被重视、以竞争自由为由抬高获得显著性门槛。这种做法的形成与2010年左右法院对芬达瓶等立体商标案件的处理具有很大的关系。[1]对这种歧视性做法,需要从商标法原理和法律适用方法的角度进行反思。本文从可注册为商标的标志类型、固有显著性认定和获得显著性认定三个方面对非传统商标显著性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4.10.16 -
谷歌就Vizier软件的商标诉讼达成和解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从路透社获悉,根据近日美国加州联邦法院的一份文件,谷歌已经解决了分析软件公司Visier对谷歌“Vizier”机器学习软件的商标诉讼。 两家公司在一份联合法庭文件中表示,他们原则上同意解决争端,并要求法院在他们最终确定协议期间暂停此案的审理。 谷歌发言人周四拒绝就和解协议发表评论。Visier的发言人没有立即回应置评请求和有关和解的更多细节。 2022年,总部位于温哥华的人
发布时间:2024.07.19 -
为“维权”恶意投诉200余条,一公司被判赔偿10万元
遇到“冒牌商品”,半年投诉200余条,这样的行为可取吗?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A公司是一家成立十余年的香港注册公司。早在2016年,A公司进军大陆市场,在多家电商平台开设A旗舰店,主要销售旗下的“Abao”牌背包,并于2018年注册了“Abaobao+山形图案”图文商标。 B商行于2022年在国内取得类似的纯文字注册商标“ABaoBao”后,以A公司侵害其商标
发布时间:2024.08.06 -
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答辩如何提供使用证据
近年来,随着商标注册申请量的持续增长,商标有效注册量不断增加,商标资源日渐紧张。一些申请人为成功取得商标注册权,不得不主动扫清注册障碍,依据《商标法》对拥有在先权利但超过三年没有使用的注册商标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因此,在先权利人能否很好地在撤三答辩中提供使用证据,是关系到商标注册权能否继续保留的关键问题。本文对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答辩如何提供使用证据进行简析,希望对商标注册权利人提供
发布时间:2024.08.09 -
涉“美的”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标题:因为“FM方麦”,美的公司与这家公司法庭对峙,结果……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东高院)审结一起涉“美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认定山东某麦公司(下称某麦公司)在企业宣传、经营过程中突出使用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的公司)“美的Midea”等图文商标近似的“FM方麦”图文标识,攀附美的公司涉案商标商誉恶意明显,构成故意侵权,存在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侵权获利巨大的情形。该案中
发布时间:2024.08.15 -
人工智能时代商标识别来源功能审视
当今时代,人工智能带来的巨大技术和范式改变,在重塑社会经济的同时,也对包括商标法在内的现有法制造成了巨大冲击。就商标而言,短期来看,使用智能化工具能够改进商标申请注册和侵权执法的各项流程,节省了时间和金钱成本;长期而言,人工智能对商标法的颠覆,源于人工智能对商标基本功能的触及。来源识别功能作为商标制度的根本支柱之一,随着人工智能介入消费者行为而悄无声息地发生了变动。在此背景下,有必要运用消费者
发布时间:2024.10.09 -
“来源”混淆误认不应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制的范畴
《商标法》自1982年颁布至2019年第四次修订,一直有针对欺骗性标志禁止使用的相关规定,但在具体表述上经历了从限缩规定到与国际公约趋于一致的过程。2013年修改《商标法》前,关于欺骗性条款规定为,“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禁止使用。2013年第三次修订《商标法》时修改为,“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 修订后的《商标法》不再
发布时间:2024.10.22 -
侵权判定与维权边界:地理标志商标?;さ牟┺挠牒馄?/h4>
摘要:涉及地理标志商标包括“逍遥镇胡辣汤”“库尔勒香梨”“潼关肉夹馍”等批量式维权诉讼案件曾一度引起全民广泛关注。本文以“潼关肉夹馍”案为视角,着重分析了该案暴露出来的地理标志商标的个性特征、正当性使用、混淆认定标准及注册组织批量维权的主观状态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文章提出了构建地理标志商标?;つJ降穆肪叮浩湟唬乩肀曛?em>商标混淆的认定标准应回溯其本质特性,采用特有品质混淆的认定标准,其中地理标志
发布时间:2024.07.10